为维护良好的社区矫正秩序,树立司法权威,增强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意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3月22日,湟源县人民法院对湟中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缓刑一案组织召开听证会,社区矫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原审公诉机关派员参加,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参会旁听,三十余名社区矫正人员旁听并接受了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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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社区矫正机关宣读了关于提请撤销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缓刑的建议书,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原审公诉机关及法律监督机关发表了意见,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了申辩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当庭裁定对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经审理查明,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2月15日被湟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判生效并交付湟中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实施社区矫正。期间,陈某某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按要求报告位置及具体情况,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警示教育和公益劳动,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助矫通”APP线上学习,多次未按规定完成手机签到,频繁更换手机号码等企图逃脱监管,经社区矫正机关多次谈心谈话并给予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其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对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某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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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后,社区矫正机关、辩护人、合议庭分别进行了法庭教育,对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敲响了“依法服刑,接受矫正”的警钟,引导其严守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自觉约束自身言行,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在刑意识,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为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走深走实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来源:湟源法院

编辑:新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