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下午,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老人推倒摩托车”事件车主与老人遗产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法院当庭判决老人继承人朱先生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车主陈先生损失16704元。

据悉,去年六月,陈先生的摩托车被一位陆老太故意推倒损坏,事后老人拒不赔偿。今年1月下旬,上海浦东法院作出恢复审理的刑事裁定,但随着陆老太去世,刑事案件随之终止,此事引发热议。之后,陈先生又对陆老太的继承人,即老人的儿子朱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先生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损失16704元。(看前文点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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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停放着的摩托车推倒庭审:老人继承人并未出庭

庭审中,原告陈先生诉称,自己刚搬到老人所住的小区时,将自己摩托车停在楼栋门口就转身上楼处理搬家事宜。不久后在楼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倒了,遂从小区保安室调取监控,发现是老人故意推倒了摩托车,后得知这名老人姓陆。因老人已经去世,因此陈先生只能起诉其继承人朱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先生在继承陆老太遗产范围内赔偿16704元,并承担诉讼费。

陈先生向法庭提供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小区门卫监控视频、车辆损坏照片及材料,并提供了小区楼栋群的聊天记录截图,以证明陆老太多次损坏他人财物。

陈先生称,自己的摩托车损坏的零件包括刹车杆、排气管等,零件需要从国外进口,因此目前还没有更换,但经过修理机构鉴定,更换零件的费用为16704元。

当天,被告并未出庭。

判决:继承人赔偿车主16704元

浦东法院认为,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陆老太将陈先生的摩托车推倒,有主观的故意,推倒摩托车和车辆的损失有因果关联,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陆老太死后,朱先生作为陆老太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陈先生提出的金额,法院也赴修理店做了调研,认为陈先生的诉请合理。

而被告朱先生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院视为放弃相关控辩权利。

最终,浦东法院一审判决陆老太的继承人朱先生赔偿摩托车主陈先生167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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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年龄不是违法理由

“我感觉九个多月的努力没有白费,法院还了我一个公道。”陈先生告诉记者,此次出庭他没有请律师,“案件逻辑比较简单清晰,请律师的费用也比较高,所以想着自己来。”

他告诉记者,此前,他辞去工作专心准备此次诉讼,

首先是调查老人继承人的户籍信息,这一步委托了律师帮忙。后面还需要了解老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老人名下有一套房,我是在3月向法院申请对老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

陈先生表示,他希望大家都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年龄不是违法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