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释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闲置的银行卡、手机卡留着也没用,不如出借、出租、出售,还可以赚几个钱?检察官用真实案例告诉你,这种行为不可取!如果收购人利用你出租、出售的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你也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甚至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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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收购了黎某(另案处理)的两张银行卡和两张手机卡之后,将黎某的两张银行卡、手机卡和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一起邮寄到甲地,并因此获利。

经公安部电诈侦办平台查询,被告人吴某寄到甲地的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该两张卡涉及被害人王某、叶某、宋某等13人被电信诈骗案件金额共计人民币488889元。

被告人吴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罪名解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2)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常见的行为是行为人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

(3)情节严重。

应当注意的是,电信网络诈骗具有隐蔽性与复杂性,犯罪分子很难查获,因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要求行为人知道上游犯罪具体是由谁实施的何种犯罪,也不要求上游犯罪分子被抓获或者被生效判决确认犯罪,只要上线构成犯罪的事实经查证属实,即可构成本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路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1

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一定要坚决抵制!

2

公民应不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对于长期不适用、闲置或丢失的银行卡,要及时做销户处理。

3

树立正确观念,端正心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美好的生活需要靠双手的劳动去创造,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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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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