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吴某是江苏省南京市人,在该市xx区有一处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建造年代比较久远,有合法的产权证书。

2016年6月,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吴某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之后,住建局委托评估机构,对吴某的房屋作出了估价,因为估价报告低于市场价格,王某便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2017年4月,区政府对吴某作出了《房屋补偿决定》,如果吴某选择货币补偿,补偿36万元;如果选择安置房,可以按照安置方案确定置换一套房屋,另外支付一年搬迁费8000元。

吴某收到房屋补偿决定书后,便提起诉讼,撤销了该份诉讼,但是2018年1月,区政府还是没有经过吴某同意,强拆了吴某的房屋。

吴某没有办法,只得再次就强拆行为,提起诉讼,2018年12月,经法院判决,吴某拿到胜诉判决书。2019年1月,吴某向区政府申请了国家赔偿,选择货币赔偿,但区政府还是以之前决定书中的36万元,补偿吴某。吴某对于该赔偿款并不满意,再次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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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某的赔偿款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本案因征地拆迁强制拆除而起,因赔偿带有惩罚性质,吴某获得的赔偿款应不低于合法拆除获得的补偿款。本案中,吴某已经申请了国家赔偿,而区政府依据已经被撤销的补偿决定,对吴某补偿36万,明显不合理。

吴某的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上,且已经建成十多年,为了确保当事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被征收前,人民法院参考吴某房屋同地段房屋的二手房市场价格,确定赔偿价格为82万,另外还有室内物品损失2万元、装修损失2万元,以及搬迁费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