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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申请保护令

“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用鲁迅这句话评价江苏的李女士可谓再恰当不过了。据媒体报道,李女士和丈夫结婚两年,婚后多次发生言语冲突,并逐渐发展为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起初,李女士曾报警求助,警方也下发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然而丈夫对她仍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起诉离婚。

按理说,李女士在婚姻纠纷中是受害者,就算丈夫不提离婚,自己也应该根据情况主动提出离婚。因为丈夫在警方下发家庭暴力告诫书之后,仍然对她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这里要特别注意:其一、警方已经下发了告诫书,其二、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换句话说,丈夫不仅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了。

而且比这更离谱的是,丈夫主动提离婚,还闹到起诉的地步。可即便如此,李女士也坚决不离婚,她在庭审中给出的理由是,自己对丈夫感情深厚,仍希望维持婚姻关系。如此之下,当李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法院好像也只能选择支持她的诉求,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此同时要求当地社区和派出所进行协助,当然也对李女士的丈夫进行了训诫和警示。

要知道,以上的一系列的程序都没什么问题,但是身处程序中的李女士却让人极其不理解。虽然从媒体报道中,无法得知李女士和丈夫更为复杂的婚姻纠葛,但是透过媒体报道,比照常情常理,总觉得李女士面对婚姻纠葛的态度有些违背现实。

李女士的脖子被打伤

就比如有人提出,李女士的表现完全属于“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范畴,因为明明丈夫对她很不友好,而且从起诉离婚的诉求来看,基本上可以说明丈夫不仅不爱她,而且对她作为妻子的角色也是否定的。基于这个视角,再加上李女士又是婚姻中的受害者,如果不出意外,李女士确实可能心理有问题。

另外还有人认为,李女士之所以“坚决不离婚”,撇开“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问题,可能是经济上过于依赖丈夫。对于这个提法,因为媒体在报道中没有就双方的经济状况进行说明,所以无从判断,但是基于“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中“自动保护机制”的心理推断,完全是有可能的。

因此在看待李女士所谓的“自己对丈夫感情深厚”,就算她不是故意“说谎”,也不能断然认为就是最真实的表达。这其实给整个社会提了个醒,在面对类似的婚姻纠葛时,不能仅靠法律去解决是非,毕竟法律是简单的、明晰的,而人性是复杂的、混沌的。

说实话,要是李女士基于双方的婚姻纠葛起诉离婚,十之八九应该就达成了。但是她的丈夫起诉离婚,竟被李女士一句“我还爱你”驳回,只能说法院在法理实践上偏重弱者意愿。对此可能有人会有微词,认为法院就该对“不幸福的婚姻”给予解散,只是谈到幸福不幸福,这本身又是个主观判断,法院要是真的绝对干涉了,真的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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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的手被打伤

提调这个问题是想说,比起对“不幸福的婚姻”的干涉,更重要的是让婚姻中的受害者有勇气摆脱不健康的婚姻关系,这个既包括经济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更进一步讲,唯有受害者有得选,才可能在所谓的法律框架下跟加害者平起平坐,否则受害者留给公众的印象永远是“反常的”。

就拿李女士来讲,她明明是受害者,舆论层面也好,法理层面也罢,都肯定对她抱以同情。但是就她的做法来讲,却总是透着“怒其不争”的既视感。可这只是她自己的问题吗?显然是不能这样笼统去看待的。

我们都知道,国内的女性在面对离婚的问题上,或多或少存在道德耻感。并且这种道德耻感,不是简单的道德束缚,跟经济、家庭、孩子等等都有牵涉。也就是说,女性面对离婚时所牵绊的因素较为繁多,当然不是说面对离婚男性就轻松了,而是女性作为“第二性”的长久现实,这是实实在在的问题,无需特别回避。

因此对于李女士的问题,鲁迅的那句话“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也只是一种观感,而回到更深远的婚姻现实,我们更需要基于怪诞、反常本身,去看到女性面对婚姻困境时的无奈。因为当类似的问题不是孤案时,意味着只批评李女士是远远不够的,而需要基于类似的问题对“李女士们”进行社会性救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