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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总结前一阶段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实践探索,主要从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有效防控经济活动风险,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学生、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体制。强调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参与财务重大决策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明确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要求。

《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活动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

一是资金筹集方面,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二是资金营运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收入归口、预收费监管、合同签订和退费做出规定,强调其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大额资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规则。

三是资产和负债管理方面,强调要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禁止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明确培训机构申请贷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四是收益分配方面,明确了培训机构净资产(利润)的使用与分配方式,强调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得分红或取得其他投资收益

五是财务清算方面,规定了培训机构的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剩余财产清偿顺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

《管理办法》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立内部审计和审计公示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调关联交易要实行信息披露,明确了地方各级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部门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

下一步,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抓好落实,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确保行业健康运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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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外培训机构

查什么、怎么查、如何罚
有“规”可依了

今天
江西省教育厅等15个职能部门联合发布
《江西省校外教育培训跨部门

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指南(试行)》

其中

制定了执法事项清单

此举走在全国前列

15个职能部门联合发布

3月23日,江西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15个职能部门,联合印发《江西省校外教育培训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明确了违法违规情形、法律依据、违法情节、执法基准、执法程序和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的牵头部门、执法部门、配合部门,后续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职责调整等情况实施动态更新。

《指南》明确,江西省各地要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对牵头部门、执法部门和配合部门在具体监管执法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履职、不配合、不参与等情形,要及时发督办函;如因履职懈怠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问责。

推出执法清单走在全国前列

值得一提的是,《指南》中首次编制了“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事项清单”,划分了办学资质监管、教师队伍监管、安全监管、招生宣传监管、收费监管、教学监管、管理人员行为监管、信息披露与公示监管、线上培训监管9类监管事项,并对其进行细分,列明了50项违法违规情形,根据具体情节的不同将其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违法行为。

每一种违法行为怎么罚、由哪个部门执法、哪些部门配合需配合执法,在这份《指南》中均能找到“出处”。

记者从江西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获悉,为整合资源力量,依法有效治理校外培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校外培训依法监管,我省立足“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和“无事不扰”的原则,依法依规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

其中,编制、公布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事项清单,此项工作,目前走在全国前列。

来源:教育部网站、江西省教育厅、大江网

见习编辑:万文慧

责编:侯灵杰

复审:刘伊

审签:杨鸣

监制:王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