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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给予员工一定的“原始股”,并将员工登记为公司股东,表示将来哪天公司上市了那么这份股份将会价值飙升。一般情形下,员工与公司、某位已有股东会签署一份协议,将上述员工激励有关内容一一写在协议中。一旦员工离职,因其持有的股权该如何处理而就经常产生争议。

第一步,要确认公司章程、所签协议中是否规定了员工离职时“原始股”如何处理。

如果章程、所签协议中已经就员工离职时“原始股”如何处理做出了约定,那么一般需要按照约定来处理。常见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中,一般都约定员工离职时由某位股东或者公司强制性回购员工手中持有的公司股权,股份的作价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了同时公司未上市,就通过内部评估确定价格。回购后,员工自然丧失这部分股权但是也就能将自己从公司的工商登记中撤出。

第二,如果章程、协议没有就此作出约定,员工持股作为小股东的退出就需要走更多的程序,员工方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自己采取何种方式维权。

首先员工可以在公司内部持股股东中寻找合适的买家,将自己手中的原始股出售给对方。这种买卖不触发公司股权买卖优先权问题,只是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中,按照我国法律股东人员变更需要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所以一旦员工方虽然找到了买家,但是有大股东恶意不配合办理工商手续,流程也会变得复杂。

然后,如果员工无法找到买家,又或者大股东想要低价收购所以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在没有章程、合同的约定下,员工只能通过自己持有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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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股东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规定的知情权、分红权、解散权等等。知情权是指任意股东都有权知晓公司的经营情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目,公司不配合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分红权则是基于公司账目,发现公司实际经营有利润,那么股东可以诉讼要求分红;解散权则是公司实际已经不经营,或者股东之间矛盾重重陷入僵局,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同时,如果在查看公司账目时股东发现其他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也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抽逃出资责任。

以上的股东权利行使问题,秦嘉泽北京律师团队都曾发表过文章,结合案例详细解读,如果有读者需要了解可以自行查看,或者根据自身情况搜索秦嘉泽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