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后,因张某未向王某支付抚育补偿款,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在庭审中,王某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一套房产,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卖,王某于是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而张某认为二人已分居十余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因此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法院审理认为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该笔款项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小编我觉得,离婚冷静期期间,那就是还没正式离婚,夫妻关系还是成立的,因此在此期间获得的款项,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离婚,是要进行分割的,这是法律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各位网友,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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