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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文物借助数字藏品“活”了起来;经典戏曲在数字藏品的加持下更深入人心了;一些服饰品牌通过发展数字藏品寻求新机遇……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元宇宙概念的“起飞”,数字藏品市场也“飞”了起来,似乎进入了一个万物皆能成为数字藏品的时代。

然而,数字藏品方兴未艾,成了投资者眼中的“财富密码”,也成了犯罪分子眼中的“香饽饽”。本文将为大家从法律层面分析和提醒隐藏在数字藏品产业 背后的法律风险。

【新闻案例】

杭州的王先生是一名数字藏品玩家,2022年上半年,王先生在某公司平台上花费299元购买了一款数字藏品,并加入了用户微信群,与其他爱好者交流相关资讯。

2022年7月22日凌晨,王先生突然发现,自己在该平台账号下所持有的数字藏品莫名不见了,账号记录显示,藏品已被转赠给其他用户,但他本人并没有进行任何操作。

王先生赶忙在微信群中反映此事,没想到,当天早上,又有10多个用户纷纷表示,遇到了和王先生同样的情况。

该公司技术人员立即查看服务器请求日志、排查数据库异常情况。结果显示,有同一IP在7月22日晚登录了30多个用户账户,并进行转赠操作,先后转赠了21个用户的数字藏品。

技术人员进一步通过该异常IP进行反查,发现该IP还登录过一个实名认证为陈某某的账号,该账号在注册后未进行过任何操作。公司怀疑,有人偷偷登录了大量用户账号,对用户的数字藏品进行了非法操作……

王先生的事情发生后,所涉公司的技术人员马上展开了调查。

因该公司平台本身不支持交易,有买卖需求的用户需要在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然后进行转赠操作。在联系第三方平台后,得到反馈确认这21个用户的藏品都存在交易情况,公司随即报警。通过侦查很快证实,盗用并出售用户数字藏品的正是陈某某。

审查发现,陈某某平日里以网络刷单为生,购买了大量不记名电话卡,并通过专门的机器进行管理。

他看到平台的拉新活动排行榜上公布了很多被隐藏了中间4位数字的用户手机号,于是将排行榜上不完整的手机号都复制下来,不断尝试破解出用户的真实手机号,再利用漏洞进行登录。

通过这种方式,陈某某登录了30多位用户的账户,并以1400、1500、1600元不等的单价盗卖了21位用户的数字藏品。因为有些账户的数字藏品还不满24小时不能转赠,他才没有盗卖成功。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2022年6月、8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通过网络以总计220元的价格购买公民身份信息5800余条,用于在网络平台注册新用户获利;同年7月,陈某某利用某平台验证码漏洞,违规登录他人账号,将他人账号内21件数字藏品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售卖,共计获利31260元,后被平台冻结。

陈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2023年3月9日,经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普法看点1:

数字藏品属于虚拟货币吗?

“数字藏品”是2021年下半年出现的新概念,它也是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产生的新生事物。

要了解国内市场上如火如荼的数字藏品就需要先了解NFT,即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密某张图片、电子专辑或其他数字作品,使得其具有唯一性。不同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可以不断分割,NFT强调它是不可分割的唯一资产。简单来说,NFT就是通过区块链技术给某一件作品打上“防伪编码”,使其本身变成了一种具备唯一性的数字代币,数字作品也因此可以追根溯源,明确版权并进行交易。

在国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为了防止NFT原生态系统自带的金融风险、炒作风险以及衍生的洗钱、非法集资、诈骗等法律风险,在国内监管的重压与市场繁盛的需求之下,NFT在国内落地的主要场景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藏品发行以及版权保护。NFT在国内更多被解释为“非同质化权益证明”,即基于区块链技术而诞生的数字所有权凭证,试图撇清其与虚拟货币的关系,强调探索无币化的NFT。

2021年,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公司相继试水NFT,并推出了基于各自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藏品平台,在这些平台中可以进行数字藏品的发行。各大数字藏品平台对数字藏品的定义也基本一致,即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经数字化的特定作品、艺术品和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画作、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等各种形式,数字藏品为虚拟数字商品,而非实物。

普法看点2:

如果持有数字藏品属于合法财产吗?

NFT数字藏品交易,是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而诞生的新兴产业。关于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我国法律目前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人民法院对数字藏品的财产性质作出法律意义上的认定。

2022年11月2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数字藏品买卖纠纷案。被告杭州某数字技术公司运营有专门从事数字艺术品销售的电商平台,原告王某是该平台用户。

2022年2月,该数字公司通过平台发布抢购公告,称一款“NFT数字藏品盲盒”将限量发售。王某说,他抢购了一份“NFT数字藏品盲盒”,在填写手机号及个人信息后付款999元。但平台一直未予发货,并在10天后强制退款给王某。王某认为数字公司此举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数字公司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NFT数字藏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涉案合同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违反我国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现实政策及监管导向,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杭州互联网法院将数字藏品的定性,从数字商品更加精确到了虚拟财产,并且明确指出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实际上是将数字藏品与虚拟货币和金融化划清了界限。这与我国监管部门以及法律层面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态度迥然不同,比特币被明确认定不具有财产属性。

具体来说,NFT数字藏品作为虚拟艺术品,本身凝结了创作者对艺术的独创性表达,具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同时,NFT数字藏品是基于区块链节点之间的信任和共识机制,在区块链上所形成的独一无二的数字资产。因此,NFT数字藏品属于虚拟财产范畴。

普法看点3:

进行数字藏品的交易合法吗?

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目前主要有两种服务,一是为用户提供铸造服务,二是为用户提供交易服务。前者会在平台上产生财产性权益,后者则会在平台上出现财产性权益的流转。因此,数字藏品交易的实质是财产性权益的流转。

从目前数字藏品平台交易规则的共同点中可以看出,平台所面临的最大的风险为金融风险和投机炒作风险。在指定平台上交易是允许的,但场外交易是被绝对禁止的。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虽然通知中并未将NFT纳入到虚拟货币的范畴,但考虑到NFT的原生态系统与虚拟货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NFT在国内落地的主要场景仅是数字藏品发行以及版权的保护与运营,并从数字藏品平台的技术、运营、功能、交易规则等多个角度与虚拟货币划清界限。

正是由于我国监管部门对各类商品的投机炒作行为有着非常严格的态度,国内的数字藏品平台,在交易及运营规则中作出的很多限制都是为了防止炒作风险。如实名制认证交易、禁止二级市场交易、禁止或有条件的限制转赠、禁止场外交易等,这些举措都是为了防止各种形式的炒作行为,极力维护行业生态的健康发展。

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两年在数字藏品的价格狂奔之下,很多玩家把这看成了“生财”之道,难以避免存在一些炒作和投机行为。比如去年7月,在某数字藏品电商平台上,一幅云锦作品春华秋实数字藏品正式发行后,一个玩家以299元的价格抢到了500份藏品中的一份,约40分钟后,便以15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下一任玩家。随即,这幅藏品的新主人就以16666元的价格进行出售。

在数字藏品这样的新兴事物和领域,法律法规的建立肯定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这不代表数字藏品就是法外之地,违法违规行为仍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数字藏品市场上的炒作行为,在监管上应重点防控炒作,让NFT数字藏品的交易回归其合理价值,远离非理性消费。同时,从立法层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与管理进行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以此保护数字藏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帮助数字藏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文/李奎(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