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14日11时23分,由菏泽开往哈尔滨的1417次旅客列车从昌图站(位于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的二等车站)准点驶出,该列车编组车厢18辆,全部由配属济南铁路局济南车辆段的25B型客车组成(硬座车6节,硬卧车9节,餐车、软卧车和行李车各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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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站站台

该列车的前身为济南铁路局于1959年11月11日开行济南至三棵树间的192/193、194/191次直通旅客列车。1965年4月1日,该列车变更为济南至沈阳间运行。1969年9月1日,192/193、194/191次列车改为济宁至三棵树间运行,1975年9月1日在列车运行图大调整中变更为直通旅客快车,车次为116/117、118/115次。1993年4月1日调整运行区间为菏泽至哈尔滨至济宁。

1997年4月1日,中国铁路实施第一次大提速,116/117、118/115次变更车次为416/417、418/415次,运行区间为菏泽至哈尔滨,2000年10月21日变更为1416/1417、1418/1415次,仍然使用非空调的25B型车体运行,因为是非空调普快,所以票价便宜,很受经济情况一般的旅客欢迎。

25B型客车

但是,由于搭乘该列车的乘客数量居高不下,一直超员运营,其乘务服务质量自然实在不敢恭维,即便在以对乘车舒适感耐受度较高著称的东北乘客群体中,对这趟车的评价只有两个字——“埋汰”(这趟车经常不清扫、不送水、不送饭、不报站、不开厕所,被调侃为“五‘不’列车”)。

该次旅客列车曾在1984年5月14日发生过重大事故:当时还是117次旅客列车在沈山线房家和大红旗区间段因为旅客吸烟引起列车火灾,造成旅客死亡6人,伤22人,报废客车2辆,小破1辆,中断行车1小时14分,构成旅客列车行车重大事故(事故详情请看本厂长一颗烟头引发的惨案,回顾沈山线117次列车84年火灾重大事故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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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25B的1416次旅客列车停靠济南站的画面

言归正传,1417次从昌图站发车后不久,以每小时60公里的时速行驶在沈山线下行昌图至四平区间段,机后第三位的3号硬座车厢中,旅客岳某刚刚喝光了一瓶啤酒,他依依不舍的又将玻璃瓶口对着嘴巴用力摇晃几下,确认没有酒液再滴出来后就丧失了对这个空酒瓶的依依不舍之情,毫不犹豫地将这个玻璃瓶从开着的车窗处扔了出去。然后不久,车厢里就发出了一声惨叫,随后就是小孩的哭声,紧接着就是大人惊慌的呼救声。

“快叫人,孩子的眼睛,眼睛!”

整个3号车厢顿时骚动起来,有人叫来了列车员,原来是坐在3号车厢84号座位上的儿童杨某的双眼被碎玻璃扎伤,列车员赶忙将情况上报给列车长和乘警长,列车长立即用列车上的医药箱里的急救包给杨某做了紧急处理,乘警长经过一番调查后还原了事情发生的经过:

当岳某将玻璃酒瓶扔出窗外时,邻线刚好有一趟货物列车通过,与1417次旅客列车交会。玻璃酒瓶砸到了这趟货列的某节车厢车体上碎裂,但是有碎片被弹回到了1417次旅客列车的3号车厢,正好扎进了正在探头往窗外张望的杨某的双眼。

破碎瞬间的玻璃酒瓶

做出如上判断的理由是杨某受伤现场发现了碎裂的玻璃瓶碎片,同时多名与岳某同座位区的旅客一致指认在杨某受伤前只有岳某往窗外扔了玻璃瓶,岳某本人也承认自己的确往窗外扔了玻璃瓶,但辩称完全没有想到会是这么个结果。

12时18分,1417次旅客列车抵达四平站(位于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的一等车站),受伤的杨某在家人的陪同下被送医抢救(最终眼睛被保住了,但还是造成了不可逆的视力衰退,构成轻伤),而肇事的岳某则被移交给四平站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四平站站台

这件事构成一起旅客列车窗外抛物意外伤害事故。

最终的调查结论为:本次事故直接原因系旅客岳某未遵守旅客乘车安全须知,将空酒瓶扔出窗外导致,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岳某因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刑事责任,但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义务(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也对铁路警方所得出的调查结果和责任判定毫无异议,那按照规定应该由岳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岳某表示自己家里经济条件很差,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规定应该由济南铁路局先行垫付,可是济南铁路局在垫付了杨某的医疗费用后因为对责任的划定有异议,因此双方虽然于2001年3月8日和杨某家属签订了最终处理协议,由济南铁路局代为赔偿人民币6万元。

但是一直到9月5日济南铁路局依然没有兑现赔付金额,使得杨某的父母非常不满,一纸诉状告到了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引起各方媒体的关注,造成相当大的社会影响。随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济南铁路局和沈阳铁路局同意立即支付杨某一家赔偿金各3万元,总共6万元,此事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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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后的总结中,济南铁路局认为此次事故暴露出本路局在旅客列车安全宣传、法律意识、基础管理、善后处理等方面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旅客列车窗外抛物造成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平时对旅客不要窗外抛物的宣传方面重视也不足;其次对旅客赔付兑现不及时,2001年3月8日签订最终处理协议,2001年9月5日处理站没有兑现赔付,引发旅客不满情绪,升级法院调解,对铁路方面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

为此,济南铁路局就此次事故总结出了五条经验教训:

1、增强对旅客列车窗外抛物危害性的认识,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旅客乘车安全须知的宣传,最大限度减少类似问题发生。

2、树立旅客至上的服务理念,及时兑现旅客赔付。

3、增强全局“一盘棋”意识,以维护旅客利益为原则,加强站车沟通协作,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4、树立法律意识,加强和完善事故处理基础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后要依法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5、严格落实铁道部《关于制止列车乱扔空瓶杂物造成人员伤亡的通报》的要求,提高预想能力,完善有关警示标志和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