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8号,重庆养鱼户罗传坤承包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高家村大塘湾鱼塘,从事渔业养殖,2019年8月8号,罗传坤与涪陵电力公司签订《低压供电用电合同》。

2021年7月5号22时许,珍溪供电所职工发现罗传坤用电采集数据为零,立即将情况报告给供电所所长刘军,刘军随即带队去罗传坤家,发现罗传坤正通过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的方式窃取用电。

同年7月6号下午,罗传坤驾车到珍溪供电所处理窃电事情,一审判决,经鉴定“罗传坤窃电金额为20341.28元”。

一周后,2021年7月14号下午4时许,罗传坤前往珍溪供电所处理窃电事情。这期间,罗传坤因对违约窃电费用数额和缴纳事宜产生不满,为报复泄愤,到车内拿了一把折叠刀放裤包来到刘军办公室。罗传坤向刘军提出分期缴纳违约使用电费被拒后,从包内拿出折叠刀,朝刘军捅刺。

见刘军反抗呼救,罗传坤持刀连续捅刘军胸腹部20余刀。接着又捅伤前来阻止的供电职员周勇、徐忠林二人后,驾车逃离供电所。然后打电话向警方自首。

2022年8月11号,一审判决,罗传坤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罗传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护人称,他们计算,罗传坤盗窃用电金额没有20341.28元,实际窃电量为1100度,折算下来只有723.58元,加上违约金也仅为2894.32元,,辩护人认为罗传坤不构成盗窃罪。同时,供电所最初却提出32万元的天价罚款,虽然经过协商,降到了12万,仍然超过正常的罚款标准。这是导致惨案的直接诱因。

然而法庭上,公诉方认为,供电所对罗传坤的处罚从32万改到12万,属于工作瑕疵,刘军并无过错。

看网友留言,供电所长没有权利开出高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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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对罗传坤的处罚从32万改到12万,属于工作瑕疵?谁给的权利打折!

罚款可以讨价还价,就证明不公正,不公正就会有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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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罚款在他承受的范围之内,也不至于把人逼上绝路。

执法部门不应该滥用职权,随意开出天价罚款,一个底层老百姓,如果不是为了生活,谁会为了盗窃一点用电,把命都搭上了,盗窃不足两千元,却被罚32万元,这是命案的导火索,愿这个案件警醒世人,冲动是魔鬼,害人也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