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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夫妻双方相约自杀,丈夫张勇(化名)投河自尽,妻子小陈没有一同赴死也没有救助,径直离开。海安市检察院对小陈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不作为方式)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小陈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方式),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

豆豆说法

①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以禁止、命令规范说为标准,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方式,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使得被害人遭受损失。

②夫妻之间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相互扶养、照料的义务,在一方陷入危险之时,另一方负有救助义务。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导致对方遭受损害的,其不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方式的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本案中,在丈夫张勇投河自杀时,作为妻子负有救助的义务,能救助而不救助造成张勇死亡的严重后果,妻子小陈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根据《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妻子小陈认罪认罚,且取得了张勇父母谅解;公诉机关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被害人张勇状态、犯罪嫌疑人家庭实际状况等情形,依法判处小陈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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