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一大妈家中无水可用,已有半月之久,生活用水都是用桶每天接来的。大妈哭诉:是物业为难她,整栋楼、整个小区,只有她家的水停了,而物业却说大妈自作自受。
张大妈独自一人居住在,孩子给买的房子里,虽然房子不大,还在4楼,但是,张大妈十分满意。由于经常独来独往,因此,张大妈和邻居也没什么交集。
可是,邻里之间相处,总会出现些小摩擦。张大妈家的水管漏了水,已经渗透到楼下,将楼下3楼的住户家中屋顶都泡坏了。
3楼的住户,曾多次找到张大妈,希望她能将水管修好,并且尽量和他一起承担漏水的损失,或者能够联系下她的子女解决问题。
然而,张大妈对此却不屑一顾,经常装作没听见对方的敲门声,或者敷衍几句,表示会处理后,便置之不理,给3楼的住户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和更严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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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过了几天,一名工人打扮的人在走廊内拆水表,这一幕恰好被张大妈看到了。张大妈一看是在拆自己家的水表,赶忙拦住,并便警觉地问:是只拆这家的吗?
拆水表的工人也赶忙解释说:小区挨家挨户都要维修更换水表,并且是免费的,错过的话,就要自费更换了。张大妈这才准许工人拆掉了家中的水表。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让张大妈却傻了眼,按理说水表,都是当天拆下当天更换的。可是,这名工人拆完了张大妈家的水表后,不仅当天没来安装,过去好几天都没再回来。
这几日中,张大妈过的苦不堪言,每天用水,只能到小区楼下一桶一桶往家中提,老胳膊老腿的都快折腾散架了,并且还不敢多用水洗衣服做菜,更别提洗个澡了。
最终,忍不下去的张大妈,冲到了物业的办公室,找物业方给个说法。然而,张大妈却直接吃了闭门羹,物业方并不承认是物业的工作人员拆了水表。

张大妈又表示:就算水表不是物业拆的,水也是他们停的,要求物业立刻恢复供水。对此,物业方表示:张大妈安装个新水表就可以重新供水了,但是打开水表箱却是有要求的。

物业方表示:3楼的住户因张大妈家漏水,已经快成了水帘洞了。需要张大妈先排查自家漏水处并修理好,再加上防漏装置后。便可以打开水表箱,让张大妈安装水表,恢复供水。
听到这里,张大妈也反应了过来,她认为物业方不仅多管闲事,还向着3楼的住户。这就是在为难她这个上了年纪的老人,而且她认为物业没有权利断水,于是便与物业方争吵了起来。
物业方见这老人开始撒泼,便赶忙说软话,表示:不是物业想断了张大妈的水,也希望张大妈去楼下住户家看看,实在是没办法住了,才出此下策的。
而且劝说:无论张大妈是否愿意赔偿3楼住户的损失,也要先修好漏水处,这样不仅能阻止3楼住户的损失扩大,还能让张大妈家的水费不会夸张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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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双方僵持不下,张大妈消了气后,觉得这样下去吃苦的只能是自己,便同意先处理好漏水处的问题。
至于张大妈是否赔偿,物业方也不愿参与,让她和3楼住户协调就好。那么,此次事件当中,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呢?
1、是否如张大妈所说,物业没资格断水呢?
《物也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只是代收水费的一方,就算断水也是需要供水单位来进行,因此物业并没有资格断业主的水。
2、3楼住户应该如何要求张大妈进行赔偿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3楼的住户,需要张大妈进行赔偿,最好和张大妈家一起调查出漏水的问题,这样也好为自己的赔偿进行举证,如果确实是张大妈家的漏水造成的损失,可以协商或起诉赔偿。

3、张大妈的房屋内水管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失,难道物业需要负责嘛?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因此,若张大妈家装修时,并未对原有的防水工程进行破坏的话,且房屋在保修期5年内,可以要求物业方对此进行负责。
现在的生活不再像从前一般,邻里间大多没有太多交集。但是,若是为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还是应该主动承担责任。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才会问心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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