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智能科技的快速发展,具有实时监控的电子眼随处可见。为了保护家宅安全,居民安装电子眼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一些设置在入户门上的电子眼,也捎带着将别人家的一举一动都拍了下来。

3月22日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

通报一起隐私权纠纷

法官提醒市民

安装电子猫眼应注意不妨碍

他人合法权益

入户门上安装电子眼,邻居怒诉隐私权被侵犯

为了保护家宅安全,市中区居民卢女士在装修房屋时在入户门上安装了具有录像和录音功能的实时监控装置。

该装置搭载有人体传感器,当有人在附近走动,可以主动抓拍录像,并将信息发送至手机APP。

可让卢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住在对门的邻居夏女士一家却不乐意了,认为卢女士侵犯了她和家人的隐私。

法庭上,夏女士诉称,她家与卢女士家门对门,中间是走廊。卢家安装的实时监控拍摄范围覆盖了她家的入户门,能录制她和家人每天出入家门的活动轨迹等。

夏女士说,在她家开门时,该监控装置还能录制到家里的影像,及录下她和家人在餐厅、客厅里的谈话。这让她和家人感到极度不适,甚至为此失眠,无法安心休息。

在夏女士看来,卢女士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她和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为此,她家多次与卢女士一家沟通,派出所民警也曾介入调解,但双方矛盾仍未解决。

无奈之下,她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女士家拆除入户门上的监控装置,并删除相关视听资料。

为保护家宅安全,无意侵犯他人隐私

面对夏女士的诉求,卢女士却并不认可。法庭上,卢女士辩称,随着科学信息技术的发展,智能门锁及电子猫眼已经大量生产普及,她家使用的智能可视门铃(以下简称电子猫眼)系合法产品,其按照本来的用途正常使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家宅安全。

其次,电子猫眼对着的楼道属于公共区域,而人们在公共区域的活动不是隐私。至于夏女士一家认为进出门会被拍到,甚至门厅内被拍到,卢女士表示,其无意窥探他人隐私。且这也是人们群居生活于同一楼栋的正常代价,其隐私权不可避免应有所让渡。同时,电子猫眼并没有透视功能,且夏家关门后也不能录制到夏家人在客厅的谈话内容。

庭审中,卢女士还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诉称夏家侵犯了她家的物权和财产安全。卢女士称,她家安装电子猫眼后,夏家人在她家的电子猫眼上粘贴纸壳,导致猫眼不能正常使用。派出所曾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当时双方口头协议在楼道中线靠近卢家一侧挂一副布帘,后夏家又反悔,导致争议至今。

在卢女士看来,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某一方权利的无限延伸,当权利冲突时应适用紧急避险原则保障损害可能更大的一方。

为此,卢女士反诉,要求判令夏家拆除粘贴在卢家门上的异物,并保证以后不再实施类似侵犯卢家物权及家宅安全权利的行为。

法院认定: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同时应注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卢家是否侵犯了夏家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案涉电子猫眼能够拍摄到夏家的门口区域及家人的部分行动轨迹,该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系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官指出,卢家安装电子猫眼目的是为了保证住宅安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同时应注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隐私权系人身权利的一种,在权利保护的顺位上,人身权利优于是财产权利。卢家安装电子猫眼只是为了预防危险的发生,所保护的权益并未受到现实侵害,权益保护的紧迫性不强。

本案中,卢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替代电子猫眼保护其住宅安全。若采取将他人隐私覆盖在自己监控范围之下,来保护自身的住宅安全,则需对两者利益进行权衡,结合权益保护顺序及权益保护的紧迫性进行综合考虑,明显隐私权的保护更为重要。因此卢家在未经夏家同意的情况下安装电子猫眼的行为,系侵犯了夏家人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故对于夏女士主张拆除卢家安装的电子猫眼和删除有关视听资料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该案后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家用电子监控设备该如何正确使用?

“电子眼对一些不法或破坏行为确实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审理本案后,法官表示,加强治安防范很重要,但保护公民隐私同样重要。

随着科技智能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为了保护家宅安全等,居民安装电子眼的越来越多。但安装电子眼一定要把握好“度”,必须以不侵犯他人隐私权为底线。

居民安装摄像头尤其要注意,不要对邻居或他人的私人空间进行拍摄;更不要对邻居的个人行为习惯、生活方式、出行情况等信息进行收集。否则就可能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

来源:i 内江

文稿:高 波

编辑:刘春云、郭丽娜

图片: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