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老人带着孙儿在家吃早饭,突然一名男子闯进了家。老人刚想询问何事,万万没想到,男子竟掏出一把菜刀,直接往老人和幼儿的头上猛砍。老人为了保护孙儿,连手都被砍断了。最终,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她的孙儿因头部被砍裂,当场死亡。后据了解,男子疑有精神病。

刘先生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刘宇。由于刘先生和妻子都要打工,所以2岁半的儿子小宇就交给了岳父岳母照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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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刘先生透露,事发当天,刘先生的岳父外出有事,岳母带着小宇吃完早餐后,又给小宇换上漂亮的小衣服,祖孙俩准备出门溜达一圈。就在这时,院子里闯进来一名男子,岳母一眼便认了出来,是邻居家的26岁的儿子。岳母正想询问他有什么事,可对方并未回答,而是从身后掏出一把刀,向祖孙俩冲了过去。当时男子提刀就向小宇的头部猛砍,岳母一声尖叫后就冲了上去死死护住小宇,身上被砍得全是伤痕,就连手都被砍断了,最终也没能护住小宇。小宇的脑袋被砍裂了,流了很多液体,当场死亡,岳母也惊吓过度倒在了血泊中。这时岳父从外面回来,看到了屋内的情况后,目眦欲裂,他不顾男子的刀,冲过去抱起小宇就往外跑,边跑还边喊救命。但男子并没有打算放过他,一路追砍,岳父的头部也被砍了几刀。

附近村民们听到呼救声,立即赶来救下了岳父。其中,岳父的四哥直接拿起凳子与男子对峙起来,最终夺下了男子手中的刀,并将其控制住了起来。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将男子抓获,岳父母均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岳母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刘先生和妻子悲痛万分,这一个半小时前才看岳母发来儿子吃饭的视频,可现在二人先后惨死,岳父还在医院抢救,这对夫妻二人的打击实在是太大了。至于男子为何要下杀手,刘先生至今没搞明白。刘先生称两家没有冤仇,事发前一天和事发当天早上,男子的母亲倒是和旁边另外一户人家有过口角,还有村民听到男子在家磨刀的声音。事后,刘先生的小舅子称,这名男子26岁左右,有爸爸妈妈,有上学的弟弟和两个出嫁的姐姐。男子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曾被判过刑,精神也有点不正常。目前,此案正在调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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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纵观本案,我们认为刘先生家就是遭遇了无妄之灾。本来男子的母亲是与别人发生争吵,可能男子误以为母亲是在和刘先生的岳父母吵,所以对他们进行了报复。但不管怎么说,杀错人也是杀人,杀人就是犯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男子持刀杀死刘先生的岳母和儿子,手段极为残忍。之后,男子又准备杀死刘先生的岳父及岳父的四哥,但未能成功,这就构成了2个杀人既遂和一个杀人未遂。

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杀人行为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因此,男子大概率是要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的。

2、刘先生从小舅子那得知,男子曾被判过刑,精神有点不正常,这会影响男子的最终量刑吗?

很多人认为,有精神病就是杀人犯的一块免死金牌,这话虽然不中听,但也很现实。不过,并非所有精神病患者都有免死金牌。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也就是说,男子想要免除死刑,必须是在行凶时处于精神疾病发作,且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但本案有所不同。首先,有邻居称男子在行凶前就已经在磨刀了,这一看就是有预谋的。总不能说,男子在磨刀的时候,也是处于精神疾病发作状态吧。

其次,男子准备先下手的对象是刘先生的岳父,但考虑到对方人多,才选择了放弃。在抽了几根烟后,男子才决定先去杀了刘先生的岳母和儿子。这思路如此的清晰,怎么看都不像是精神病发作的人。

因此,如果男子明知自己有精神疾病,发作时会六亲不认,还想利用精神疾病杀人,这同样要负刑事责任。

3、目前,男子的家属给刘先生先凑了10万元的丧葬费,这属于积极赔偿,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情节虽然有机会争取减轻处罚,但也不是绝对的。法院会综合这件事对社会的影响,和对刘先生家人的影响,不予减轻处罚。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