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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如果是婚后共同财产(工资收入、法定继承所得的遗产等)购置的,无论登记在男女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商铺租金、经营利润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复杂的就是商铺是婚前的财产,此时商铺租金、利润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商铺在对方家人名下呢?本文详细讲解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商铺是一方婚前购买的,登记在购买方一人名下。

这种情况下,商铺本身属于个人的婚前的财产,但是商铺的租金以及男女双方婚后经营产生的利润,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出租、经营都需要花费婚后的时间、精力。

离婚时,商铺本身不能分割,但是租金、利润可以分割。所以说如果对方是依靠商铺经营作为营生,夫妻之间应该明确商铺的整体经营情况。

同时,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后对方在商铺上加上了配偶的名,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商铺可以进行分割。如果对方只是签署了《赠与协议》却没有过户、加名,这就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以撤销的赠与,也就是离婚时可以反悔。

如果婚前、婚后男女双方签订了明确的协议(如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分居协议等),表明商铺产生的租金、利润都属于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无论是商铺还是租金和利润,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情况,商铺的租金由对方支配,夫妻双方都在商铺中工作、经营,利润也由双方收取,但是商铺本身登记在对方的父母名下,这时商铺的租金、利润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是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之一,也就是婚后一方没有正式工作,所有的开支来源是父母名下的拆迁房、商铺出租后的租金。由于拆迁房、商铺都登记在对方父母名下,属于对方父母的财产,相应商铺的租金、经营利润也就都是对方父母的财产——不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所以这种情形一旦离婚,可供分割的财产份额将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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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情形,最好的处理方式仍然是夫妻双方加上对方父母,共同签署协议表明商铺的“承包经营”情况,但是这种协议签署成功的可能性很低。

所以综上所述,对于商铺租金这种法定孳息一般法院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想要在婚内保障财产或者提前做好财产准备,都需要结合双方整体的感情状况、财产状况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