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郭先生在自家小区花30万买了一个车位,但却被邻居霸占三年之久。郭先生协商不成后决定起诉邻居,可谁成想,邻居知道后居然威胁道:只要敢告我,见一次打一次。
郭先生无意间得到一个消息,自家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可以买下来了,这可把他高兴坏了。由于小区停车紧张,薛先生听到这个消息后立马找开发商了解此事。
当确认消息属实后,他便毫不犹豫的花了30万买了一个车位。
买完车位后没过多久,车位的产权证就办了下来,证上明确地写着小区地下停车位113号归他所有。可是之后却一直被邻居占用三年之久,而且邻居说什么都不肯归还。
原来薛先生当时买车位的时候,开发商和他说,他要买的这个车位早期已经租给了他的邻居,需要薛先生等待一段时间,只要外租合同到期,车位就可以归薛先生所有。
薛先生觉得好不容易才买到停车位,又怎么能轻易放手呢,于是欣然接受了这一条件。可谁成想,薛先生这一等就是三年。三年后,薛先生的产权车位上依旧停放着邻居家的豪车,而且车位前的地上还用油漆写了类似不能卖车位的言语。
看着邻居丝毫没有让出车位的意思,薛先生便有些委屈,于是要求邻居归还车位。可是不管薛先生如何解释,甚至找物业协调,占着车位的邻居就是油盐不进,依旧停放着自己的豪车不肯归还车位。
邻居表示当初买房子时,开发商承诺车位只租不卖,而且签订的合同上也有这一条,自己只是按照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
无奈之下,薛先生只好找到开发商反映情况,可是对方在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却说,根据相关规定,车位只要办下产权证,就相当于已经交给业主了,他们也无权干涉,希望薛先生自己去和邻居协商解决。
此时,对方将自己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对方这样的态度,让薛先生更加地气愤,小区的物业不管,邻居拒绝调解,开发商又推卸责任。无奈的薛先生决定起诉霸占自己车位的邻居。
可谁知,霸占车位的邻居听说后,便不淡定了,不但口出恶言,还威胁薛先生:小阿弟,你还嫩了点,你只要敢告我,我就见你一次打你一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薛先生的车位能否要回来呢?
一、小区的车位是否有产权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
因此,可以总结为如下几点:
(1)人防车位一般没有产权证。
(2)列入公摊的面积的车位没有产权证。
(3)小区空地的车位没有产权证。
但是,如果地下车位不是人防车位,那么,此车位是有产权证的。
本事件中,薛先生所在小区的地下车位有产权证,薛先生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办理了产权证。
二、薛先生通过正确途径办理了产权证,车位是否应该属于薛先生呢?
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依法拥有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办理产权证时,需要核对开发商是否五证俱全,买卖双方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薛先生已经成功办理了113号车位的产权证,即他拥有了该土地的使用权,此车位在固定的年限里属于薛先生的私人财产,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三、113号车位已经卖给他人,但是邻居依然霸占着车位,此行为属于侵占他人财产。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简称为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事件中,邻居霸占薛先生的车位且拒不退还,此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可能面临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四、霸占车位的邻居和开发商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合同期内,开发商违反约定,将车位卖给他人,此行为该如何定性?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既然开发商和薛先生的邻居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应该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合同期内要求薛先生的邻居归还车位,那么对方的行为属于违约,薛先生的邻居有权要求出租者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那么薛先生的邻居不应该因长期租赁而继续霸占车位,如果继续霸占车位,那么就属于侵占他人财产,轻则违反治安管理法,重则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最终,薛先生表示他将会把霸占车位的邻居以及开发商一起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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