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耻的女人,我在外面辛辛苦苦挣钱给你花,你却在家里搞破鞋,老子不能轻饶了你!”王某华发现妻子出轨后,一边厉声斥责,一边动手教训不守妇道的妻子,来发泄心中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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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华经媒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周某丽,二人年龄相仿,都是初中文化,在父母催婚的压力下,两人认识几个月后便闪婚。两人结婚以后,双方家人对小家庭都给予一定帮助,夫妻俩搬进县城某小区的房子里,为了让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王某华外出务工,妻子周某丽则在家侍奉双亲。

两人本来在婚前就对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又长期两地分居生活,没有太多时间去培养感情。二人之间经常发生矛盾,时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吵得不可开交,慢慢地二人产生了距离。

周某丽是全职太太,平时无所事事,除了上网百无聊赖。在丈夫外出打工时,周某丽便和全国各地的网友聊了起来,聊了很多禁忌的话题。久而久之,周某丽耐不住心中的寂寞,逐渐产生一个不该有的想法——将不同网友约到自己家中,并和他们进行深层次的交流!

刚开始的时候,周某丽担心丈夫发现自己的不轨之事,每次都小心翼翼的,但随着时间推移,周某丽的胆子大了起来,大白天毫不避讳地约网友进家。周某丽每次约会都会放劲爆的音乐,营造氛围,而且发出的声音特别大。

隔壁的邻居小刘刚毕业不久,一个人住,房子的隔音效果不好,这让他苦不堪言,夜里辗转反侧,难以入眠。时间长了,小刘有些神经衰弱,白天上班的时候也精神萎靡,没少挨领导批评。为了能够有个良好的睡眠环境,小刘多次登门拜访周某丽,希望她能够减少噪音。

但他的劝说没有起到任何效果,甚至晚上的噪音还变得愈发频繁。看着进进出出的陌生男人,小刘也很好奇周某丽每天晚上都在干什么,怀疑她在卖淫。小刘买了一个微型摄像头,准备录下来证据报警。小刘后来花大价钱买来一个玩偶,将摄像头隐藏在玩偶,以缓和邻里关系的名义,将这个玩偶送给邻居周某丽。

周某丽很喜欢这个玩偶,看他这么上道,心里还想着有机会约小刘到家里玩玩。随后,周某丽便将玩偶放到自家卧室。小刘通过查看与摄像头绑定的软件,将传来的画面下载下来,看完过后发现不是皮肉交易,觉得交给警察也不起什么作用,就把视频传到境外的成人网站。

说来也巧,王某华有浏览境外成人网站的爱好。王某华像往常一样点开链接,却在首页看到了一个熟悉的身影,点进去一看,发现竟是自己的妻子周某丽,而且场景就在自己的家中。让王某华更为愤怒的是,妻子给自己戴的绿帽子不止一顶。

来不及请假,王某华立马买了最近的一班高铁票回家。当他打开房门的那一刻,看着杂乱的房间,王某华火冒三丈,对周某丽进行辱骂。此时,周某丽尚且不知事情败露,二人便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直到王某华拿出视频证明。

在看到视频中的遮盖物后,周某丽立刻想起小刘送的玩偶,之后从中找到了一个微型摄像头。两人商议了一阵,选择报警处理。当地的派出所接警后,很快将小刘带走,面对铁一般的证据,小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这个事情发到了网络上,引起热议。有的人觉得,周某丽着实可恶,毫无廉耻之心;也有人表示,心疼王某华,被绿了这么多次,竟然还能和周某丽过下去;但也有人想要知道,王小刘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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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刘构成违法行为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小刘的偷拍行为已经侵害了周某丽等人的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刘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此外,周某丽还可以此向小刘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小刘的偷拍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情节对其处以上述处罚。

2.小刘涉嫌构成犯罪行为

刑法第364条则规定,传播不雅物品,可以以传播不雅物品罪论处,最高可处2年有期徒刑,若具有牟利目的,构成传播不雅物品牟利罪,根据刑法第363条,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但要想构成犯罪,必须在数量和金额上达到一定程度,具体而言,立案标准是视频文件40个、图片400件、点击数2万次,若具有牟利目的则数量减半。

小刘因邻里矛盾对邻居产生报复心理,并不具有牟利目的,且拍摄视频文件较少,点击数也没有超过2万次,因此虽构成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最终警方决定对其拘留10日。

自古奸情出人命,不信你看西门庆。像王某华这样能忍的人并不多见,在此奉劝广大网友,婚姻切莫越轨,否则悔之晚矣!对于该事件,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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