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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批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各抒己见,讨论激烈。一方面反映出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有了新的认识和更高期待,另一方面暴露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在理念、规则、操作等方面都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和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围绕案件综合情况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用公正判决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图片来源网络)

黄某1、黄某2故意伤害案

田东县人民法院 郑晴艳

基本案情

黄某1与黄某3二人系亲兄弟,二家比邻而居,因家庭纠纷积怨已久。2018年8月20日晚,黄某1在自家门前遇到骑车回家的黄某3,两人随即发生争执、推搡。黄某1将黄某3连人带车推倒在地,并持铁铲击打黄某3致其左手臂骨折。黄某3呼救求饶,黄某1停止殴打。后,黄某3返回家中取出一把长刀欲寻找黄某1报复,但被对方手持铁铲击落现场。同时,黄某4听到父亲黄某3的呼喊后,手持一把长刀来到现场对黄某1进行砍击,黄某1被砍伤后逃跑回家并呼喊其儿子黄某2帮忙。黄某2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迎出门跟黄某4对打,两人持刀互砍。黄某1从家中拿一把尖头铁铲对黄某4击打。黄某4、黄某3受伤先后逃离现场。后黄某4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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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医鉴定,黄某1伤势为轻伤一级;黄某2伤势为轻伤二级;黄某3的伤势为轻伤一级;死者黄某4是因为头部被他人用锐器砍击致开放性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及脑挫裂伤死亡。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2的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作案时处于缓解期。

案件焦点

1. 黄某2为保护正在遭受紧急侵害的家人而实施的伤害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2.黄某1在自身的侵害危险已暂时消除时,对正在互殴中对方实施的伤害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法院裁判要旨

田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可知在事前黄某2并没有伤害黄某4的主观故意,只是为了保护其父亲黄某1抵抗黄某4持刀追砍,时间紧迫,其对造成黄某4死亡的结果并非直接故意,而是由于双方短暂而激烈的搏斗造成,加上当时环境是晚上无法看清双方被砍位置导致判断失误。故,黄某2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但超出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从黄某4头上枕部位置铁铲造成的伤口可以推定,黄某1当时的主观心态是故意伤害对方,而不是打掉黄某4的刀以结束互殴,并对可能会发生黄某4死亡的结果而持有放任的态度,故对黄某1不予认定正当防卫。

综上,被告人黄某 2、黄某 1 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另黄某 1 单独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 1、黄某 2 均是主犯,且有自首情节,故田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 1、黄某 2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年六个月刑期。被告人上诉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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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五要件:一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对合法利益的侵袭和损害,是无合法根据的侵袭和损害,是已现实发生的侵袭和损害;二是防卫时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三是防卫动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和保护合法权益;四是防卫对象,不法侵害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五是防卫限度。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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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行为

与故意伤害行为的区别认定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外在表现具有相似性。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对方是否造成伤亡不是其主要追求目的;而故意伤害是为了追求对方伤亡后果的发生。

要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当围绕案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限度条件,对案发经过、案发现场情况、对方的生理与精神状态、对方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工具、对方对冲突发生或者升级是否具有过错、行为人实施的侵害方式、侵害部位、侵害动机、侵害目的,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以及对方受伤程度等,综合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判断应当是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依据其中一项就断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来源 丨田东法院

作者 丨郑晴艳

编辑 丨谷 林

审核 丨林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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