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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不免遇到“借钱”与“被借”的情况,大家一般会出具借条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正常情况下,只要有借条,要回欠款是不难的,但是当借条出现了涂改的情况,会怎样呢?

案情回顾

2019年,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经双方结算,陈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王某现金贰万元整,上次未付利息贰万柒仟元整,合计肆万柒仟元。借款人:陈某。”

后王某向肥西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还款47000元。陈某辩称已向王某还款15000元,其仅需再偿还32000元,并向法院提交其个人2020年1月在银行取款15000元的凭证。而王某提交的借条证据背面亦载明“此据已付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2020年1月31日”,但该部分字样已被划除。庭审中,王某称对借条背面字样及涂改情况均不知情。

案件审理

肥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持取现凭证主张其已于2020年1月向王某还款15000元,案涉借条背面载明的还款日期、金额与陈某提交的取现凭证的日期、金额相一致,根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对陈某辩称已还款1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王某虽主张其未收到该15000元还款,但案涉借条自2019年由陈某出具后一直由王某保管,王某陈述对借条背后文字及涂改情况不知情显然不合常理,其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王某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反驳,故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法院判决扣减该15000元款项后,陈某应向王某偿还借款本息为32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官释法

借条作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对出借人实现债权意义重大。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作为借条的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借条,保证借条的完整性,如若存在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应当由借条的持有者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经双方协商确实需要更改借条的实质内容,则应在改动处签名盖章以证明改动有效,以免因借条遗失、涂改、销毁而影响债权的实现。

来源:肥西县法院

编辑:张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