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天一剑

广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梁志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梁志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梁志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目无党纪国法,私欲膨胀,靠贷吃贷,利用贷款审批权,大肆发放关系贷、金钱贷,借机敛财。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为干部职务调整违规说情打招呼;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在工程招标、入股管理服务对象企业等方面谋取利益,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梁志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梁志军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南宁市兴宁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莫滨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南宁市委批准,南宁市纪委监委对南宁市兴宁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莫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莫滨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贪图享乐,长期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安排,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知敬畏,长期违规经商办企业,亦官亦商;纪法意识淡漠,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发包及政府采购活动;追求低级趣味,严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形象;甘于被“围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莫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胆大妄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南宁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南宁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莫滨开除党籍处分;由南宁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南宁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南宁市兴宁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上思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黎世炳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防城港市委批准,防城港市纪委监委对上思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黎世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黎世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人事调动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利;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黎世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防城港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防城港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黎世炳开除党籍处分;由防城港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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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公开审理788万元受贿案

3月21日上午,宁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德清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仲某某受贿一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宝新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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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仲某某利用其担任崇左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崇左市商务和口岸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龙州水口口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边贸商人梁某某、龙州瓯越实业有限公司、工程老板王某某等个人和公司在获取边境小额贸易补贴、获取紫薯落地加工资格、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88.781455万元。案发后,仲某某主动退出了赃款454.987078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仲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发表出庭意见、出示了相关证据,并结合本案实际加强普法教育,强调党员干部应不忘初心,时刻自省自重,遵守底线,切勿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在法庭的主持下,被告人仲某某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都充分的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仲某某做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其用自身的经历深刻诠释了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道理。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5年3个月!武宣县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邱利忠受贿案一审宣判

近日,武宣县人民法院对武宣县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邱利忠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期间,邱利忠在担任武宣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院长,武宣县中医院院长,武宣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罗某、周某等9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医疗设备、耗材、药品采购、项目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6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邱利忠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邱利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并退出大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从宽处罚。

综上,根据邱利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邱利忠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南宁纪检监察网、宁明县人民法院、武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