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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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

2023年3月19日上午5时许,兴东镇和兴塑业有限公司内一存放塑料餐盒仓库发生火情。接报后,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有效处置,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火势得到有效控制,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兴东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9日

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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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当“价格刺客”|旅游景区“天价”消费典型案例

春季是踏青出游的旺季,

吃得放心、住得舒心、玩得开心,

才能让游客乘兴而来、满意而归。

今天给大家梳理

旅游景区“天价”消费典型案例,

提醒广大商家:

守法诚信经营,

拒当“价格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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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天价娃娃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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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4月,一篇《天哪!吃一条鱼竟要5000元!》的报道引发广泛关注。报道称王女士在桂林一家啤酒鱼餐馆就餐时,店员向其推荐了一种“味道很好”的鱼后,在未告知鱼价、未称重量的情况下,直接将鱼摔死,然后要价5000元。事后经警方调解,王女士结账1500元后离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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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桂林市物价局将涉事餐馆销售天价鱼的行为定性为价格欺诈行为,由于引起广泛社会影响,对涉事餐馆从重处罚,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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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价大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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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国庆假期,位于山东青岛市乐陵路92号的“善德活海鲜烧烤”排档被曝出,结账时原来38元一份的大虾竟变成了38元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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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青岛有关部门对善德成烧烤店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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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天价蝗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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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2月,游客陈某发微博称,春节期间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北岸野生渔村”吃饭时“被宰”,两桌吃了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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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涉事饭店被吊销营业执照,罚款50万元。

目前,景区的餐饮业、商品及客房服务价格均属市场调节范畴,由经营者依据自身成本、供求关系等自主定价。但是,自主定价不等于可以坐地起价,随意涨价。

每一起“天价”事件,都涉及到消费纠纷,不仅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经营者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负面影响还将损害一个景区甚至一个地方的声誉和形象。别让“天价”消费煞了景区风景,抹黑了城市形象。

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

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来源:稽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