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位老人在家门口的超市购物,趁人不备将两颗鸡蛋顺进了口袋。不料,老人的小动作被店员小罗抓个现行,小罗与老人理论,谁知老人竟然当场猝死。家属认为是因为超市当众指责老人,导致老人情绪激动心肌梗塞而死,遂向超市索赔38万元。

张大爷已经六十多岁了,是一名退休教师,每个月退休工资在5000元左右。

某日,张大爷像往常一样到自家门口的超市里闲逛,当走到两排货架中间的时候,张大爷发现这里没有任何店员和顾客,一个贪图小便宜的歹念油然而生。

只见,张大爷快速地从鸡蛋堆里拿了两个鸡蛋塞进裤子的口袋里,然后若无其事地在超市逛了一圈,准备离开。

两个鸡蛋确实很不起眼,可就这小小的动作,被在一旁收拾货物的小罗看得一清二楚。

小罗就跟着张大爷到了收银台,张大爷结完账准备出门,小罗提醒张大爷,是不是还有什么东西没有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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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的小罗也是出于好心,万一张大爷是犯迷糊给忘了呢?就再次提醒老人检查一下口袋是不是有什么东西没有付钱。可面对小罗的质疑,张大爷表现得十分激动,扬言小罗在诬陷自己。

说完,张大爷就转身朝超市里面走,在于小罗争执的期间,张大爷从背后将口袋里的鸡蛋拿出放回了原处。

此时围观的顾客很多,小罗并未发现张大爷将鸡蛋放回原处的动作,俩人争执了两三分钟后,张大爷突然毫无征兆地倒在了地上,这让小罗一行人都懵了,慌忙拨打120急救电话。

可当救护车赶到的时候,张大爷已经因心肌梗塞,抢救无效去世了。

对于张大爷的死亡,作为儿子的张明,怎么都不相信张大爷会去偷两个鸡蛋,毕竟张大爷是一名退休教师,退休后还被某大学返聘过去,十分有威望不说,光退休工资就5000多呢。

可监控是死的,视频监控显示,张大爷偷偷从货架上将鸡蛋拿出放进自己左边口袋,当被小罗发现后,张大爷在小罗的拉扯中返回到放鸡蛋的货架附近,趁小罗不注意,将鸡蛋再次从背后放回货架上。

面对监控视频,张明不得不接受父亲盗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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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鸡蛋的价值很小,可张大爷盗窃鸡蛋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是一种违法行为。

张明及代理律师认为:

1、张大爷是一位自尊心很强的人,超市的工作人员即使发现张大爷的盗窃行为,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再向其索要鸡蛋钱,大可不必采取这种当众指责羞辱的方式让张大爷难堪。

2、张大爷被发现盗窃行为后,超市的工作人员小罗撕扯张大爷,不让张大爷离开的行为,已经限制了张大爷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3、张大爷倒地时,超市在时隔20分钟后才拨打了120,且超市内没有配备专门的紧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导致张大爷没有在第一时间得到专业的救助,贻误抢救黄金时间。

4、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超市的现场工作人员并无一人对张大爷采取心肺复苏,所以超市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张大爷的生命安全。

因此,张大爷的死亡,超市存在过错。

对此,超市的负责人认为:

1、张大爷盗窃行为在先,作为超市的工作人员,有权利和义务阻止张大爷的损害超市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张大爷的盗窃行为也是此事件的导火索。

2、超市拉扯张大爷的行为,并不是限制张大爷人身自由的行为,期间没有发生辱骂、搜身、殴打等严重侵权的行为,因此超市工作人员定性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3、在张大爷倒地之后,超市作为经营者,在场的人员并无医疗知识,在不明确张大爷的具体病情的情况下,不敢擅自对张大爷采取措施,是人之本能。再者,不能对非医务人员提出过高的要求,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比如可以拨打110和120这种基础义务。

最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明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超市无需对张大爷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张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该案件,驳回张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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