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从被害人家属处获悉,江西上饶一男子强奸13岁女孩致死案已于3月16日宣判,被告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4.3058万元。

据警方通报,2022年9月2日23时50分许,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接一居民报警,称其13岁女儿失联。接警后,广丰区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与其亲属共同查找。2022年9月3日8时许,警方在郊区一建筑工地旁发现受害人的尸体,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于2022年9月3日16时许将犯罪嫌疑人官某某抓获。经查,2022年9月2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官某某骑车遇见受害人后产生不轨念头,对受害人实施强奸并致其死亡。判决书显示,经上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系被他人捂压口鼻、掐扼颈部等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23年2月6日,该案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3月1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4.30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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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受害人家属徐先生告诉媒体记者,“法院审理公平公正,凶手得到了他应有的惩罚,希望能告诫像凶手一样的违法犯罪分子,尊重他人生命,敬畏法律,否则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新闻来源:新京报。侵联删)

犯罪行为最终受到惩罚,社会得以恢复公平正义,但一朵鲜艳的13岁的花朵却就此凋零,给受害者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保护未成年人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即使在法治建设已十分完善的中国,每年被伤害的未成年人的数量仍居高不下。据长期从事防性侵教育的公益组织——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曝光性侵儿童案例223起,受害儿童逾569人,相当于每天都有超过1名儿童遭受侵害。这还只是被曝光的,而一般来说,性侵类案件,未被发现的要远远多于浮出水面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任务之重,可见一斑。

从法律的角度解读此案,我们发现,被告人官某某被判处死刑,甚至连缓期执行也没有。《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由于新闻提供线索较少,不能得知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情况,那么,如果仅考虑基础刑,法院的量刑合理吗?

《刑法》对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一款是强奸罪中处罚最为严厉的条款。对照法律,可以看出,官某某强奸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本身就应以强奸论,且从重处罚,而其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最为严重的后果,量刑也取最高幅度,判处其死刑是没问题的。

强奸幼女案由于涉及被害人隐私,一般不对外公布案件具体情况,但是近年来,也有一些情节恶劣的案件在网络上传播。例如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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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奸淫5岁女童,即使没有造成死亡后果,仍被判处并执行死刑。

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于未成年女性的保护力度还是很大的。

实践中,还经常发生一类案件:男女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由于早恋而发生性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其行为是犯罪。

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此案中,小华(男,15岁)和小红(女,12岁,双方均为化名)两人都是在校中学生,男女双方都是未成年,两人早恋且自愿发生了性关系。

小红的父母认为小华与12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但检察院在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后,对小华作出了不构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从“案结事不结”、帮教挽救的角度对小华开展训诫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适用本条规定也有很多限制,首先双方都是未成年人,这就基本上限定在双方早恋的范畴,其次,要求是“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最后,要求性行为对幼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有些人妄图以恋爱为幌子奸淫幼女,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