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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廖乐畅,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大水田乡和平村4组20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505142798。

执行依据:本院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潭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股份转让款)120 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廖乐畅的下落并被本院找到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完毕的,按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731-57757630 (李法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来源:湘潭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