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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宾阳妹搞刷单诈骗被抓获,图文无关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2刑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X泉,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X玲,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X新,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4月12日,莫某坚(已判刑)乘坐飞机到达被告人龙X泉在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某酒店旁的租房内,参与了龙X泉等人组织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加入该集团时,龙某1、龙某2、龙某3(以上三人已判刑)作为诈骗人员均已经在集团内具体实施诈骗活动。该集团结构明确,分工明细,有龙X泉负责的电话诈骗组和专门提供诈骗银行卡、手机卡的供卡组及负责取款的取款组。龙X泉负责向诈骗人员提供诈骗使用的电脑、手机,且从上线的供卡组购买银行卡信息及手机卡,诈骗所得则由被告人白X玲、谢X新等人负责的取款组具体取款。

龙X泉、莫某坚所在的犯罪集团开始以“更换手机号,请惠存”的形式散发诈骗信息,一旦有人回复“收到”信息,诈骗人员便向信息回复人发出朋友借款希望其帮忙转账便于之后索要借款的请求,得到信息回复人允许后,便向其发送虚假的已向其账户转账的银行转账交易界面截图,随后便让其向指定的账户真实转账,以此骗取他人财物。

2017年5月18日,龙X泉与莫某坚协商后,由莫某坚带领杨某、黄某2(以上二人已判刑)到临翔区某小学附近另外租房进行诈骗,龙X泉则带领龙某1、龙某2、龙某3继续在原租房内进行诈骗。

后来,莫某坚从他处学会了在58同城网上搜集信息进行诈骗的方法,该方法是诈骗人员冒充招聘单位领导安排招聘管理人员主动联系工商局或者税务局领导询问审批文件的进程,然后假冒工商局或者税务局领导提出文件需要先行支付费用且不能使用公司账户转账的要求,最后诈骗人员便提出通过招聘管理人员账户支付费用的建议且向其发送虚假的已向其账户转账的银行转账交易界面截图,骗取信任后让其向指定的银行账户真实转账,以此骗取他人财物。

后莫某坚将此诈骗方法传授给龙X泉方的一组人员,让他们使用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诈骗。2017年8月初,因龙X泉、莫某坚等人与当地人员发生厮打,龙X泉、莫某坚决定变更租房地点,8月11日莫勇坚以李某的名义租住了临沧市临翔区某路某楼某单元某户,后安排杨某、黄某2、莫某宾、莫某强、黄某3、王某伍(以上人员均判刑)转到该房内继续实施诈骗,自己则与李某单独居住;

8月23日龙X泉以冒用陈某某的名义租住临沧市临翔区某路某号某单元某室,后安排龙某1、龙某2、龙某3到该房内继续实施诈骗,自己也单独在他处居住。经统计,龙X泉、莫某坚等人组织的诈骗集团共计诈骗胡某等62名被害人,诈骗所得1193710元人民币。

白X玲自2017年7月份开始参与了莫某坚等人的诈骗集团,后一直负责该集团的诈骗取款任务,在其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共计诈骗20多名被害人,诈骗金额30余万元人民币;2017年8月份,谢X新在莫某坚的介绍下参与该诈骗集团,开始负责诈骗集团的取款任务,在其参与期间共计诈骗10多名被害人,诈骗金额20余万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谢X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其自2017年8月份以来,持莫某坚事先交给的银行卡,提取莫某坚等人诈骗所得赃款,并收取好处费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的莫某坚等人诈骗一案中,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赃款人民币8000元并发还被害人范某。依法扣押莫某坚等人赃款共计人民币18470元,龙某1等人退交赃款人民币198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38270元,已判决返还被害人;剩余赃款人民币1155440元(涉案总金额1193710元),判决继续追缴。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龙X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白X玲、谢X新与他人合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龙X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白X玲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谢X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责令被告人龙X泉、白X玲、谢X新与同案犯莫某坚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155440元。

上诉人龙X泉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与事实不符,其没有组织他人犯罪,事实都是莫某坚、龙某3等人自己组织的,与其无关,其只是帮他们买过几个手机和做饭,其不是首要分子。

上诉人白X玲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其诈骗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其诈骗没有那么多,原审量刑过重。

上诉人谢X新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其诈骗2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其诈骗没有那么多,原审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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