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结果运用等作出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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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贯彻新精神。习总书记对加强干部考核工作多次作出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对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提出相关要求,这些新精神新要求需及时转化为事业单位具体政策措施。要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的依据。

规定衔接新政策。2014年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其中关于考核的规定有重要调整,如年度考核结果由3个等次调整为4个档次,需配套进行完善并予以细化具体化。2019年《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颁发实施,2020年《公务员考核规定》修订印发,需与之保持政策衔接和平衡。

规定明确新内容。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个年度内表现的总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规定提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