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新义机械厂注册资本2000万,王某、李某分别持股90%,10%。2010年7月,东南评估事务接受新义委托,对公司机械设备、厂房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8月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委托资产评估现值共计5200余万元。

2010年9月,新义召开临时股东会。将注册资本由2000万变更为5000万,王某、李某分别增资2700万,300万,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变更后王某、李某出资额分别为4500万、500万元。次月,某会计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增资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资报告》,已收到王某、李某实物出资2700万、300万元。当日,变更了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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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说法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全部出资义务、违反出资约定,未向公司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移财产权。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拥有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公司运行过程中,应当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进行严格区分,不得混同。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可能会使得公司、股东面临法律风险。

上述案例,实质是王某、李某将公司资产作为个人资产对公司进行了增资,实际上并未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

根据规定,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向公司补足差额;向其他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股东出资违约的两种形式

根据股东实际出资行为,可以将出资违约分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

虚假出资: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抽逃出资:股东出资后,又通过虚增利润、虚构债权债务、关联交易、未经法定程序四种方式,将已经缴纳的出资款转出或抽回。从行为上看,抽逃出资包括两个行为:出资+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

无论是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守约股东都有权请求违约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或者返还出资。该请求权公司/守约股东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关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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