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与市民李先生的纠纷登上了热搜榜。起因是李先生的朋友时某宁时任该行行长,李先生自2008年起陆陆续续在该行存入多笔资金,甚至成为VIP客户。至2018年案发时,本息合计约为243万元。后来时某宁私自挪用存款被抓,2020年9月,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但是李先生的损失却一点也没有被追回。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提出可以赔偿一半,也就是120万元,李先生不同意,案件至今未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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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闻媒体报道,2008年,时任邮储江宁支行行长的时某宁以有吸储任务为由,找到当事人李先生,希望帮其完成任务。二人父母比较熟,互相也是朋友。李先生认为,钱存在哪里都是存,不如存在朋友这里,既帮助别人,也方便自己。李先生家亲戚3人,一共开户并存入135万,往后几年也会有钱陆陆续续存入。

李先生的存款数额已达到银行VIP客户的标准,加之有行长朋友,在随后的十年里,时某宁都是亲自上门服务。存完以后再把存折、回执单给送过来,每个月还发一些米面粮油,通过中国邮政寄到家里,让李先生享受到了至尊级别的服务。

十年间,李先生没有取过钱,甚至也没有查询过自己账户余额。直至2018年,李先生终于要用钱了,去了银行却发现钱取不出来。于是去找时某宁核实,他百般辩解,竭力推脱。李先生察觉情况不对,直接报警,时某宁早已逃之夭夭,直到2019年4月,警方才在常州将其抓获。

时某宁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判决他犯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而现在,时某宁甚至已经刑满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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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李先生的243万元却至今也没拿回。银行认为,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委托时某宁处理,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李先生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应由李先生自己承担责任。李先生觉得很荒谬,难道自己没有经常查询余额就应该承担责任吗?

此案至今已逾四年,尚未审结。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李先生介绍,该案重审经历了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合议庭开庭,最后一次是1月17号开的庭。银行在调解中只肯赔120万,但李先生怎么可能答应只赔一半?

而四年过去了,李先生家中老人已有两人去世。(来源:九派新闻。侵联删)

此案在网上持续发酵,也引发了网友对银行的不信任。近年来,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纷不断,银行陷入了巨大的舆论漩涡,储户也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失。

就本案而言,由于尚在审理过程中,老百姓也不能只听信李先生一人之言,首先还是要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不要被舆论带偏。其次,我想讲一讲本案中可能会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由于银行行长挪用资金而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本案的关键点,也是许多类似案件审理的焦点。我们知道,一旦储户在银行开户存款,就与银行之间构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储户会拿到存单、存折或者银行卡等凭证,存单、存折上会盖有银行印章证明合同成立并生效。我们会注意到,无论接待的工作人员是谁,是行长还是一般柜员,在存单、存折上盖的都是银行的章,而不是接待人员的私人印章。这就证明储蓄合同是储户和银行之间成立的,接待人员作为银行方的工作人员,其所作一切都代表银行的利益,也由银行承担责任。

本案中,时某宁作为行长,是银行的法定代表人。《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还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可以看出,民法典规定的很清楚,一旦合同相对方受损,应由法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至于如何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那是法人内部的事情,与合同相对方无关。

适用到本案中,就是由于行长的过错造成储户受损,先由银行赔偿,银行赔偿后如何追究行长的责任,与储户无关,是银行自己的事情。

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判例有很多,例如下面这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此案与新闻案件类似,银行工作人员在揽储后,私自将存款转出,法院判处由银行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第二,李先生一切存款事宜交由时某宁办理,能证明其与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关系吗?

这是本案的另一个关键点。事实上,由新闻报道所言,银行的上诉理由之一就是由于李先生“委托”时某宁处理存款事宜,故其与银行之间并无储蓄合同关系。言下之意是法律关系发生在李先生与时某宁之间,与银行无关。

我认为,这种说法有待商榷。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说到,被告时某宁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么“本单位资金”从何而来呢?就是储户李先生的存款,就此可以推论出,法院认定储蓄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否则,判决书就会说,时某宁挪用的是“李先生的资金“。

另外,李先生手上有银行存折,也完全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在该银行开户,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

这一点至关重要。实践中,许多储户被银行工作人员所骗,甚至有些人假冒银行工作人员,私自揽储,但是并没有给受害人开具存单、存折或银行卡,仅出具私人签名的凭据。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储户和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如果受损,基本上仅能向行骗人本人追责。

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此案中,贺女士的钱并没有存入银行,双方并无任何法律关系。银行大堂经理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诈骗罪,但其是否为职务行为很难判断,贺女士能否向银行主张赔偿也很难说。

第三,本案中李先生是否有过错,银行主张只赔偿一半是否合理?

李先生是否有过错要根据案情综合判断,现在正处于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们很难下结论。但是据新闻描述而言,银行主张李先生“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因而自身存在过错,这确实很荒谬。

若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作为合同一方的储户,并无“经常查询“的义务,国内任何一部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要求储户履行这一义务,也就是说,银行的说法于法无凭。毕竟,我自己存了钱,谁能强行要求我每天去查询?若真是有人这样做,也一定会被认为脑子有病吧。

如果李先生并无过错,银行必须要全额赔偿,其只赔偿一半的主张是毫无道理的。

最后,请各位读者朋友引以为戒,在银行存款时要去正规银行,不要听信各种内部人士中介,向用户索取正规票据凭证,妥善保存自己的存单、存折和银行卡,遇到纠纷立即报警,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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