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邓某一天闲来无事邀请同村长大的两位好友于某和杜某一起吃饭。
把酒言欢之间,邓某心里痒痒起来,他自幼贪玩,又不好好读书,成年后四处做些杂活,随后和同村性格相投的于某、杜某一起来浙江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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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天天闷头干活,生活甚是枯燥。
这次酒喝得有点高了,终于再也压抑不住内心的欲望,就和其他两位兄弟合计了一下,打算找一位姑娘,几个人来一场双宿双飞,于某和杜某一听,两眼放光,立刻答应了。
于是,吃过晚饭之后,他们开始在各自的社交账号上寻找可以约出来的“猎物”,于某找到了曾经和他发生过关系的女子罗某,并将其介绍给其他两位兄弟,三个人一拍即合,决定就是她了。

随后,罗某应约来到于某所说的一间酒吧,三人看到女孩是一个人过来的,内心非常满意,三人便就有意识的轮番陪着她玩游戏,让她喝酒,在她喝醉之后,将她带回宾馆。
期间,邓某喊杜某去买了安全套。
进入宾馆房间后,邓某迫不及待地先与罗某发生了关系,接下来是于某,杜某则在旁边颇为紧张地观看着。
当于某正酣畅淋漓之时,罗某突然醒了过来,开始挣扎,随后与于某起了争执,邓某和杜某一看情况不对,找了个借口,赶紧离开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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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来后的罗某询问于某,邓某是否和自己有过性行为,于某对此一言不发。
罗某提出了自己的条件,让于某给她转5000块钱,此事就算完了。

结果于某全身上下只有3900块钱,把这些钱转过去之后,罗某并不满意,称必须要5000元,于某无奈给邓某和杜某打电话,希望他俩能凑出这1100块钱。
结果电话一打,发现这二人均已关机。
罗某见状,立刻报警。
不久,警察在一处网吧将邓某和杜某抓获。
邓某表示,罗某本来就是“小姐”,自己和她属于“卖淫嫖娼”的关系。
于某表示,自己和罗某本来就有过“一夜情”,而且自己给了罗某3900块钱,自己并没有强迫罗某。

杜某表示,自己没和罗某发生关系,这件事与自己无关。
随后,法院对此事做出判决,三人均属“强奸”,并且属于“情节严重”。
《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二人以上实施强奸的加重情节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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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有意灌醉罗某,在其意识不清,不能反抗时做出这样的行为,属于强奸。
杜某虽未实施强奸行为,但其过程表现有强奸医院,并且帮忙购买了安全套,属于共犯。
在共同犯罪里,一人既遂全部既遂,轮奸又属强奸中的从重情节,随后,三人均被判处10年到1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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