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相识当晚就互加微信,并一同饮酒打游戏,直至深夜,两人又一同去吃宵夜,再次大量饮酒,随后便在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房,做了男女之事。

第二天一早,两人就分开了,约定晚上再见。
当天晚上,两人再次在同一个酒店开了房,发生关系。
自那以后,陈先生就逐渐与邱小姐保持距离。
过了一个多月,邱小姐把一份医院开出的化验结果,拍了照片给陈先生,说她怀了身孕,这个孩子就是陈的,要陈先生承担责任。

但陈先生觉得不太可能,并坚称邱小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孩子是自己的。
两人在这件事上吵了几次架,陈先生就把邱小姐的一切联系方式都删除了。
邱小姐觉得陈先生是想要推卸责任,于是就到陈先生的公司去要个说法。
陈先生所在单位知道这件事后,给予了他严重批评,并以违纪违法为由将其辞退。
随后,邱小姐为证实陈先生所说的,他已经结婚,便打听到了陈先生的家,再次登门询问。
经证实,陈先生确实已婚。
于是,邱小姐去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之后,邱小姐带着她的酒店入住记录,和陈先生的聊天记录,医院检查报告,手术费用清单,起诉陈先生,要求陈先生支付她40000元医药费、营养费,以及10万元精神损失费。
陈先生知道这件事后,感到非常冤枉,他也对邱小姐提起了诉讼,要求她赔偿他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30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邱小姐提交了自己的各种材料后,陈先生也出示了家中与单位的报警记录,自己与妻子的离婚协议书以及被辞退等证据,证明自己目前的情况都是邱小姐造成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如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侵权一方的责任。

本案中,陈先生出轨在先,使邱小姐怀上身孕,陈先生属于过错方,他的行为是邱小姐遭受伤害的原因,因此,陈先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邱小姐是因为无法与陈先生取得联系,所以才会去他的工作单位和家里去找陈先生,并且,邱小姐并未在上述两处从事任何不当或违法的活动,故不能确定邱小姐有过错。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经过审理,法庭驳回了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裁定邱小姐的实际财产损失为24500元,并将其精神损失费确定为10,000元。
也就是说,最终,陈先生需要向邱小姐支付34,500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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