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雷先生开着一辆价值200多万元的路虎车去年审,不料在年审的过程中,检测员一脚把油门轰报废,经过评估,需要将近30万元的维修费,对方原本承诺会承担一切维修费用,可是后来却耍起了无赖。

这天,雷先生开着他的路虎车前去年审,到了检测站,他把车子交给了检测员,很礼貌的问候几句,就走到检测站外面等候。
雷先生的路虎车价值200多万,是货真价实的豪车,身旁几位爱车人士都赞赏他有品味。
突然,检测站内传来一阵剧烈的轰鸣声,雷先生往检测站里面一看,顿时吓得脸色苍白,只见自己路虎车的机盖上冒出一阵浓烈的白烟,他赶紧跑过去查看。

原来,检测员在检测车子时,错误的轰油门,导致车子负荷重,压力大,所以才发生了故障。
看着爱车接近报废,雷先生心痛不已,检测员随后对路虎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整个发动机都烧坏了。
"我这台车价值200多万,是你们操作失误才把发动机给烧坏的,你们需要对此负责!" 雷先生愤怒地对检测员说道。
检测站负责人急忙出面安抚雷先生,让他不要动怒,有话好好说,检测员因失误造成的损失,他们一定会负责到底。
听了这话,雷先生也不好再说什么,于是叫来拖车,把路虎车送到维修站去。
维修站的师傅经过全面检查,路虎车就只有发动机报废,其它零部件没有大问题。不过,更换发动机的费用需要30万元左右。

哪曾想,一听说要30万的维修费用,检测站负责人顿时变脸,之后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进行推诿,不愿意向雷先生做出赔偿,完全没有了之前的承诺。
雷先生非常气愤,与对方发生了激烈争执。检测站负责人甚至还表示,雷先生的路虎车在检测之前就已经出现问题,检测站不能当替罪羊。
雷先生驳斥说:"我的车要是之前有问题,还会开来检测吗?" 对方听后,没有回答,而是继续回避。
无奈之下,雷先生找来调解员,希望能说服检测站方面,让他们做出合理的赔偿。然而,面对调解员的到来,检测站负责人依然不愿意正视这个问题,还说在没有找来调解员之前,双方或许可以签和解协议,既然现在找调解员来曝光此事,那么和解协议就没必要签了!
不得不说,检测站拒绝赔偿的理由,也真的很奇葩。但也很明显,他们根本不愿意赔偿。
那么,雷先生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雷先生把车交给检测站检测,双方就已经构成合同关系,检测站应该为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雷先生因为年审的需要,把路虎车开到了检测站,并交给检测员进行检测,从那一刻起,双方就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车辆年审有严格的规定,那就是:在检测车辆时,检测员所有的检测动作,都不能超过车辆的承受范围。
这起事件中,检测员在检测雷先生的路虎车时,轰油门的时间太长,明显超出了车子的承受范围,车子的负荷重,压力大,这才导致发动机直接报废。
甚至可以认定,检测员在工作中夹杂了个人情绪,属于严重违规操作,因此检测站一方在事件中存在明显的过错,需要做出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也就是说,在这起事件中,检测员因操作不当给雷先生造成的损失,由检测站先行垫付赔偿,检测站在事后再向内部员工追责。

二、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争端。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检测站依然不愿意做出赔偿,那么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维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测站内有监控设施,只要法院调取在事发时的监控画面,就能够提取到检测员在工作中违规操作的证据。

另外,如果检测站不能提供其不存在违规操作的证据,那么也应当为这起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车辆在年审的过程中若是出现一些问题,责任确实很难划分,因此我们在遇到车辆年审时,把车送去检测站之前,应当保留好车辆正常使用的证据,以免在发生问题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也提醒大家:万一遇到类似的事件,我们一定要在第一时间保留好相关的证据,积极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