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的太多了,我不是老板,我就是个打工的!“涉嫌组织卖淫的王峰不满法院的一审判决,坚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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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1981年7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初中文化,是刑满释放人员。2015年7月23日出狱后,长时间无所事事,后来经狱友介绍,认识了开足浴店的黄某耕。王峰向黄某耕借了一笔钱,在锦州市义县华盛名门21号楼开了利唯养生馆。

为了快速发家致富,2019年至2022年间,王峰向社会招募卖淫人员,组织三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王峰规定在利唯养生馆妇女卖淫价格是150元起,如嫖客提出其他要求时,由卖淫女自行加价。交易结束后,扫王峰的微信收款码支付,然后王峰按照四六比例分成。王峰得四成,卖淫妇女得六成。

2022年1月24日,当地的公安机关在利唯养生馆内当场抓获卖淫妇女3人、嫖客4人。同日当地的公安机关将王峰传唤到案,王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经查,王峰组织卖淫,共获利743900余元。

事情一经披露,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有的人认为,养生馆就是藏污纳垢的地方,这样的场所应该一律取缔;也有的网友觉得,王峰三年通过组织卖淫挣了70多万,可能认定的金额偏少,应该非法获利比较多;还有的人想要知道,像王峰这种人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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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峰构成什么罪名?

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王峰在经营养生馆期间,利用经营场所向社会招募卖淫人员,安排卖淫场所,制定嫖资标准和非法所得分配方式,组织妇女自2019年至2022年从事卖淫行为,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招募并管理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2.王峰应该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轻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峰利用经营场所,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王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王峰违法所得人民币7439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锦州市某局太和分局依法处理。

王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维持原判。

在我的印象里,街边的足浴店、养生馆等场所正规合法的很少,大都从事着“增值服务”,更有甚者,公然在大街上拉皮条,实在是有碍社会风尚,相关部门应该好好整顿整顿!对于该案,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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