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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想要争取对孩子的抚养权,从根本上都是要证明两个问题:一是己方为孩子付出更多,二是孩子跟着己方能获得更好的照顾、生活(隐形条件是证明对方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条件)。从实践角度,男方争取抚养权最大的阻碍是孩子的年龄、性别问题,本文分年龄段就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作出论述。

一、孩子年龄在两岁以下

孩子两岁以下有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如下,首先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及《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男方在子女两周岁以下的情况争取抚养权,是不存在优势的——这也是为什么离婚案件中有那么多抢孩子、藏孩子、拖延离婚时间的“策略”之一。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团队从为了男女双方妥善处理离婚事宜、案结事了的执业态度出发,建议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可以通过谈判进行处理。

而法律规定的,孩子两周岁以下抚养权也归女方的情形,主要是女方在生育孩子后主动“回娘家”或者外出打工,不出任何抚养费用,男方有证据的情况下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从而争取到抚养权(此种情形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曾发文讲解过案例,有需要的读者可以自行阅读或者私信留言)。

二、孩子年龄在两周岁到八周岁

这一阶段男女双方都有机会争取抚养权,所以最需要举证。就此《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这一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优先考虑”情形比较好理解,本文就不详细予以解释。但需要提示的是,即便一方有这些情况,法院也只是“优先考虑”,不代表100%孩子就归属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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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庭经验总结来看,这阶段男女双方要围绕以下几种情况准备证据:己方为孩子所作的支出、花费的心思(为子女详细挑选礼物的购物记录为例),陪伴子女玩耍的视频、照片等等;己方的学历、收入(视情况提交,会影响财产分割和抚养费)、职业、财产情况等等,证明己方有足够的实力提供优良环境;对方不利情形,主要是家暴、出轨等等可能影响孩子成长过程的因素。

由于争取抚养权的证据多集中在个人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所以大部分情况都要依照具体案件详细分析证据,判定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孩子八周岁以上

《民法典》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意味着孩子八周岁以上时,要以孩子的意愿为先,常见的证据情况就是孩子自己录视频、写一封文件等等,按照法律本身法庭也可以要求孩子出庭(实践中,一般不让孩子上法庭,由法官带着孩子单独到一间会议室沟通询问)。

由于孩子在成长期时常会有叛逆、迷茫的情绪,所以这阶段男女双方该准备的证据还是要准备,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