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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拒执犯罪等不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凡在本院被立案执行、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02

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或有规避、隐匿、妨碍和抗拒执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并与公安、工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机构、航空、铁路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03

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阻挠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拒不执行、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致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或以暴力、威胁、围攻、谩骂等手段阻碍执行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05

对能够主动到案、积极筹措资金、提供担保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降低不利影响;对主动履行案件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办理解除账户冻结、限制消费及屏蔽失信等措施。

06

欢迎社会公众举报被执行人规避和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线索、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同时,也请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寻找被执行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在此,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本院履行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及人身自由代价,影响个人信用。希望被执行人家庭成员、亲友积极协助、规劝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监督举报电话:0595-23260110

特此公告。

安溪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文字来源: 执行局

本期编辑:黄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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