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多岁的蔡女士在崇明区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套房,开发商承诺当天付定金就奖励家用电器四件套。可是,等到房屋交付,蔡女士提出要凭家电提货券提货时,家电供应商却告诉她,家电按照被告公司销售代表的指令已经送至其他业主家中。

蔡女士和开发商沟通无果,遂将开发商诉至上海崇明法院,开发商却说蔡女士应该去找电器供应商主张权利。那么,蔡女士应找谁要回她的家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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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开发商答应送的家电却送给别人

2021年5月,蔡女士购买被告开发商所开发的房屋一套,因首次看房当天就付了定金,开发商奖励价值总计20000元的家用电器四件套组合,包括彩电、烟灶套餐、洗衣机和空调。

同年10月,开发商向原告蔡女士交付了上海某电器供应商家电提货券,并告知蔡女士,因楼盘尚未交付,故提货券的使用时间没有限制。

2021年12月,蔡女士要求某电器供应商将四件套中价值4500元的冰箱送货至家中,并成功收货。可是,当她在2022年4月,跟电器供应商预约要求其将剩余家电进行送货时,电器供应商通知蔡女士,剩余家电已经送货成功,只是签收人是其他人,并不是蔡女士。

蔡女士一气之下,拨打12345反映此事,并要求开发商交付上述家电。审理中,蔡女士表示,她后来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三方调解协商过程中得知,电器供应商是按照开发商销售代表的通知,将上述家电交给购买该楼盘的其他业主家里。

最终,蔡女士和开发商协商无果,只能将开发商诉至崇明法院,要求对方向自己交付剩下的家电。

开发商:购房者应找电器供应商主张权利

被告开发商辩称,他们不同意蔡女士的诉讼请求。开发商表示,其与电器供应商是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付款后,电器供应商在发票上盖章确认。

开发商认为,其和蔡女士是赠与合同关系,开发商已将盖章的发票交给蔡女士,蔡女士可以凭票提货,已经完成交付义务。电器供应商将发票上的家电交给他人,那么蔡女士应当向电器供应商主张权利。

对此蔡女士认为,自己购买房屋后,开发商虽然交了提货券,但自己并没有拿到全部家电,现提货券也在自己手中,并没有丢失,所以自己没有过错。而蔡女士认为自身与电器供应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合同关系,至于开发商与电器供应商的纠纷,与自己没有关联性。

法院:开发商应交付家电或等值现金补偿

崇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交付主体,原告蔡女士购房后,被告开发商承诺给予原告价值20000元家电作为购房优惠。

虽然开发商将20000元的提货券给予蔡女士,蔡女士可凭证向某电器供应商提取相应物品,但给付提货凭证的最终目的是凭证领取家电,现蔡女士凭开发商交付的提货凭证无法获得相应物品,且蔡女士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开发商应按照约定向蔡女士交付上述家电或等值的现金补偿,故对蔡女士的诉请,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消费者要把握购房主动权,将承诺白纸黑字记载在合同中。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优惠条件或附赠物,广大消费者在购房时应当要求出卖人将该承诺明确记载在合同中。

如果承诺不是以合同条款形式,而是以附注或像本案中发票复印件等形式记载的,应当要求出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对附赠物品的型号、规格等特征,如能约定,最好事先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无法履行。

如果消费者一时购房心急,后续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语音记录等证据,固定下出卖人的承诺,避免“口说无凭”举证困难。另外,所有可以作为合同附件的宣传资料等也应妥善保存。一旦出现开发商违约的情况,这些资料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