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发包人殷国勇支付拖欠工程款144万余元 却迟迟不强制执行

“工资怎么还发不出来,我上有老下有小,一家人都得着我开锅呢?”

“老父亲得了重病,急着用钱,现在拿不到工资,后续的治疗费用没有着落,我该怎么办呀!”

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30多名农民工找到施工程承包人杨兴法、杨华索要工资。

“老乡们,现在法院已经判决发包人赔偿咱们工程款了,可是就没有后文了,我现在比你们更着急呀。”

“是的,发包人他们明明有收入来源和资产,可现在不知道为什么就是拖着不强制执行,可这是咱们的血汗钱,我们也是天天被催债,不知道该怎么办!”

杨兴法、杨华索要工资心急如焚地向农民工们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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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7年被告铜仁市交建公司将中标的玉屏县组组通公路九龙和后龙至腾冲段转包给殷国勇,殷国勇接手后又将该劳务交由原告以及案外人杨勇组织的农民工实际完成,施工单位工地负责人刘元鹏在原告方完成的工程收方单三签字确认了方量,经被告方单方结算,原告方作为实际施工人,已按要求完成工程,殷国勇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之后,后续款项一直拖欠。

为索回工程款,给农民工一个交代,杨兴法、杨华遂将殷国勇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原告杨兴法、杨华与被告殷国勇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杨兴法、杨华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涉案工程投入了人工和物力,作为依合同取得涉案工程利益的被告殷国勇应当折价补偿原告杨兴法、杨华。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殷国勇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兴法、杨华工程款1445160元和退还保证金10万元,两项合计1545160元,并要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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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判决书的杨兴法、杨华及农民工欢呼雀跃,本以为盼来了希望,可这笔赔偿款却迟迟没有到位,因为法院迟迟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强制执行。

2023年3月8日,杨兴法、杨华他们去玉屏洞族自治县公路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他现在玉屏洞族自治县公路局已经向铜仁交旅集团公司玉屏分公司,聚鑫劳务有限公司拨款三个多亿,当事人承包人和几个农民工去法院要钱却被告知执行不到,这让人无法理解。当场就有好几个农民工哭了,他们的工资跟三个多亿比起来非常非常少的,为什么会没钱给他们,这些微薄的血汗钱,是他们一家生活的主要来源,没有这些甚至小孩上学都困难,这怎么不让他这些承担家庭所有重担,付出血、汗和时间的男人痛哭出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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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希望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能够重视群众合法权益,按照时间要求对被告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尽快为农名工讨回工资,也希望贵州省纪检部门有关领导能够重视本案,督促办案人员按照程序依法办事,杜绝不作为、慢作为甚至是权力寻租等违法违纪行为,早日为广大农民工讨回公道,还这里一片法治蓝天。

来源:微博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87309375058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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