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陈先生和妻子都是盲人,他们花了20多万定金买了一套二手房,可转身对方就不肯过户了,陈先生起诉后又补了2.5万才终于拿到了产权证,不料对方却始终不肯搬离。并声称:还得补5万装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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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夫妻俩都是盲人,两人在一个老小区开了一家盲人按摩店,赚了一点钱后就想买一套房改善一下生活。

于是,陈先生便通过介绍人,从吕女士那儿买了一套90多平米的二手房,支付了20多万定金,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可是到了约定的过户日期,因为房价涨了,吕女士又不肯过户了,后来陈先生没办法了,只好起诉了吕女士。

经调解,吕女士承诺,只要对方再支付给她2.5万,她就把房子过户给陈先生,为了早日搬进新家,陈先生答应了对方的要求。
不料拿到了钱后,吕女士还是既不过户,也不腾房,无奈只好采取措施执行过户,陈先生总算是拿到了产权证。

可万万没想到陈先生上门换锁时,见房子里还住着四个人,吕女士儿子甚至还扬言说,只要陈先生敢换锁,他就会砍人,陈先生报警后,民警还被吕先生儿子扇了一记耳光。

民警说他们没有执行腾房的权力,无奈,陈先生又找来调解员帮忙,想着通过调解员的调解,最好能把事情给解决了,可陈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对方却提出了更无理的要求。

一行人在吕女士家开的小店里找到了她的丈夫王先生,通过调解员的询问,才得知对方不肯腾房的真实原因。

原来,他们家的房子离工作的地方比较远,不太方便,所以之前吕女士才有了想换房的想法。

可不料吕女士前脚刚把房子卖掉,后脚房价就开始拼命地涨,拿着这些卖房款,已无法再买到相同面积的房子了,这时,吕女士心里开始有点不平衡了,所以才有了后来的一系列老赖行为。

通过沟通,王先生表示,合同上并未标明房子是连装修一起卖的,他们卖的实际上是毛坯房,因此,想要他们腾房,陈先生必须再补给他们5万元装修费,如果不同意,那他们只好把房子拆成毛坯房。

对此,陈先生实在无法接受,他认为对方这是得寸进尺,上次起诉时,通过调解他已额外支付了对方2.5万元,现在又狮子大开口想要5万元装修费,哪有买二手房还要另外支付装修费的?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定性吕女士的行为呢?

一、陈先生交付了20多万定金,并和吕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陈先生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可吕女士却不愿意履行协助对方过户的义务,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吕女士本应承担违约责任,可为了能早点过户,陈先生却作出了让步,非但没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相反还满足了对方的无理要求,又另外支付了对方2.5万元。
二、《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陈先生的退让,却让吕女士更加的得寸进尺,拿到了钱后,她又再次把承诺抛到了脑后,既不协助办理过户,也不腾房,吕女士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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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执行过户后,吕女士仍然我行我素,拒不腾房,并再次要求陈先生补交房子的装修费5万元,否则就把房子拆成毛坯房。

二手房连带装修一起卖是一种交易习惯,合同中一般不会另加说明,只对家中物件的去留加以说明。

而吕女士却占了习惯的空子,要求陈先生补交5万元装修费,对于陈先生来说,这买卖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在本次交易中,吕女士违反了公平原则。

四、房子过户后,陈先生就成了房屋的所有权人,吕女士赖着不搬走,是一种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吕女士不肯腾房,侵犯了陈先生的财产权,因此,吕女士应承担侵权责任,陈先生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时腾房,如果陈先生提起诉讼,他的诉求会得到支持的。

最后,陈先生只好以侵权为由再次起诉了吕女士,相信陈先生一定能胜诉,用不了多久就能搬进新家。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