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

一女子陈某因涉嫌窝藏罪

被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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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逃匿至本市,藏匿于其前女友被告人陈*所租住的**园**期**幢**单元**室的住处。被告人陈*为其提供饮食、药品等日常生活帮助。

2020年1月,被告人陈*对欲前往公安机关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进行阻拦,并继续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藏匿于其住处。至2020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的上述住处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抓获。

被告人陈*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在逃人员登记表、起诉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陈*涉嫌窝藏罪

于2021年7月26日

向靖江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陈*,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族,高中文化,靖江市**餐饮店负责人,住靖江市**虹**丽**幢**室。被告人陈*因涉嫌窝藏罪,于2021年7月12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窝藏罪,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靖江检察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提醒:

根据刑法规定,

窝藏罪是指

明知是犯罪的人

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帮助其逃匿

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公民窝藏、包庇他人,

严重妨害侦查机关、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实告知,

让犯罪的人尽快投案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切勿因所谓的义气触犯法律,

遭受牢狱之灾。

小编认为:

窝藏逃犯并非“亲情”、“友情”

甚至是“爱情”的表现,

摆正情与法的关系,

私情不应当也不可能

凌驾于法律之上。

窝藏帮助其逃匿,

看似为逃犯提供了一条“生路”,

其实你和他一起走上了歧途。

窝藏并非真爱的表现,

劝其投案自首、改过自新

才是正途!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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