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扶风

《港区国安法》已经公布了两年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释法已经昭告天下,香港司法界在形势压力下不得不作出“支持”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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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并不表示《港区国安法》和人大“释法”的落地执行一帆风顺,也不代表没有势力要用掌握的权力和所谓“法理”阻挠、抗拒《港区国安法》的实施,留下缝隙,制造麻烦和话题,通过繁琐的程序,淹掉《港区国安法》的执行,帮违反国安法的疑犯逃出生天,为外部势力干预香港司法、攻击国安法“创造机会”。

“反中乱港”头目壹传媒黎汉奸涉干犯《港区国安法》勾结外国势力、聘请“洋大状”抗辩一事,引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港区国安法》第14条及第47条作出解释。据此,港府要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杜绝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堵塞漏洞。

整件事,人大释法的用意,对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的要求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只需“一刀切”便可了断,也即不论任何理由,皆不批准海外律师参与香港国安法案件。这也是全世界的做法,是中央对香港全面、准确实施《港区国安法》的要求。

然而,香港司法界却整色整水,节外生枝,把简单问题故意复杂化。香港律政司的修例建议,除了法院在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前要取得“行政长官证明书”外,增加了对海外律师也要事先取得行政长官的“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

很明显,这种僭建做法赋予了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的角色和权力,让他们有机会介入香港的国安案件,展开司法“纠缠”,滥用法律程序,给海外律师和外部势力借题发挥、搞风搞雨开启了一道门缝。司法界把它美其名曰“个案处理”,还说“更符合国安法第47条的解释”,比“一刀切”更容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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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他们是非要为海外律师介入国安案保驾护航到底也。

本文原载于《东方日报》,原标题:《仍为洋大状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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