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永年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资金。同时,发现本案系被告人在其他地区因非法吸收公众罪被判刑之后的漏罪,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当庭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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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以其开办的公司经营前景好、投资安全可靠、投资回报有保障为由,通过在小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向群众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形式宣传其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存期期限不等的形式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一百余笔,金额800余万元,致使群众存款无法挽回。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达8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作出了判决。

年来,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不法分子往往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引诱公众参与,骗取公众钱财。永年法院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在投资过程中要提高防范意识,依法循正规渠道投资,量力而行适度投资。碰到所谓的“高息理财”应保持警惕,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真假,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