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你?也公老?不知道我们发生关系了,这件事我们还是私了吧,你看要多少钱,开个价。”

前不久,黑龙江一名男子酒后走错了房间,不慎和一名年轻的女子发生了关系;

当时女子不仅没有反抗,反而还非常配合,但事后却要将该男子?上告?法庭,男子情急之下提出补偿。

事发当天,男子李某和朋友在外吃烧烤,多喝了几杯;至凌晨1:00左右,带有七分醉意的他一个人返回酒店。

本来他是要进208房间的,结果酒精上头,把203看成了208,摸进了吴小姐的房间。

吴小姐今年25岁,当天是因为结婚纪念日,早早的就去酒店订了个房间,想和从外地赶回来的老公过一个愉快的晚上。

因为火车晚点,她老公说预计凌晨2:00左右才到;于是吴小姐就没有反锁房间的门,玩着玩着手机就睡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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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好李某喝完酒回来误入了吴小姐的房间,当时他还以为自己出去时忘记锁门了,也没多想,连灯都没开,掀开被子准备睡觉,这时借着窗外微弱的光发现床上竟然躺着一个女人。

在酒精的作用下,李某被眼前的美人给迷住了,没有把持住自己。

而迷迷糊糊的吴小姐以为是自己的老公回来了,不仅没有拒绝,反而还十分配合。

完事之后,李某酒也醒了一半,心想自己房间怎么会莫名其妙跑进来一个女人,别被别人玩“仙人跳”给算计了,于是开灯想看个究竟。

而女子吴小姐经过一番折腾也算彻底清醒了,当灯打开的那一瞬间,她发现面前的这个男人竟然不是自己的老公,又羞又怒,要将男子李某告上法庭。

虽然事后双方都明白这是一场误会,李某也向吴小姐道了歉,称自己走错了房间的确有错,反正你?也公老?不知道我们发生关系了,这件事我们还是私了吧,你看要多少钱,开个价。

但是,女子拒绝了李某的提议,并选择了报警。

经法院审理,以强奸罪判处李某3年有期徒刑。

李某表示不服,认为虽然自己有错在先,误入了吴小姐的房间,但是发生关系时吴小姐不仅没有反抗,反而还十分配合,双方是你情我愿,并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么?我们先来看强奸罪的定性及处罚。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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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子中,女子吴某是想和自己的老公共度良宵的,主观上是不想和男子李某发生任何关系;

之所以没有拒绝李某,还非常配合他,是因为把李某当成了自己的老公。

因此,李某违背了女子吴小姐的意志;而在发现床上有一个女人时,李某并没有叫醒对方,反而还想占对方便宜,带有主观故意;

并且还是由于李某误入了别人房间才导致这起事件发生,吴小姐没有拒绝并不能成为其脱罪的理由。

最终,李某被判3年;法庭上,他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声称喝酒误事,以后再也不喝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