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四川甘孜,一家特产店店主王女士说,自己去上卫生间的时候,留自己6岁的女儿看店,谁知有两位女顾客在期间买走了60根虫草,仅支付了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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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岁孩子看店游客购物

王女士当天正常开店,因为在学校放假期间,所以女儿一直都跟自己一起呆在店里。王女士此时想去卫生间,就让女儿自己坐在这里写作业,王女士则把原本大开的店面大门关了一些,并没有完全关闭,随后就去了卫生间。

谁知道,自己从卫生间出来以后,女儿兴奋地告诉妈妈,有人要买自己家的东西,给了98元。随后王女士查看了店里的监控。

有两名女性顾客,拉开了店铺半关的门走了进来,看到只有孩子在店里,两个人还四处张望了一番,没有看到大人的身影。随后和女儿进行了一番交流,就走到柜台前面查看了想要买的产品。女儿还把产品从柜台里拿出来给她们进行了仔细的近距离查看。

二、得知虫草被低价卖出母亲无法接受

看完之后,他们和女儿又进行了一番交流,小女孩给她们拿出来不少东西,然后他们扫了店里的二维码,付了钱,把东西装进袋子里,便离开了。女孩则回到座位上接着写作业。

王女士表示,她们买走的东西,本来是按照每根去计算价格的,一小把怎么也有将近60根,总金额在3000多元。

发现情况后,王女士第一时间出门去寻找,但是两名顾客已经不见踪影。报警后,在附近的酒店等场所,也没有找到这两名女子。

王女士后来也问过其他的同行,他们说也见过这两位女士,她们到其他店家也询问过相关东西的价格,想要买一些带回去。但是可能因为单价比较贵,所以没有买成。

王女士称,自己的女儿还小,根本不会算账,所以希望那两位女士能够把东西拿回来,自己可以把钱退回去。如果他们确实想买,自己也可以按照正常的价格计算,然后给他们打折,但是目前的情况,自己的损失太大了,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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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件法律分析

1、网友表示,看到是孩子在店里,应该等大人回来再买东西,欺负小孩子不懂事,占便宜,这是不道德的行为。

还有网友表示,店主自己也应该对自己的损失负有责任,明明知道孩子不懂事,独留她一个人,也不交代给孩子或者干脆把门关了,不能完全怪别人。

2、如何看待这两名女子的行为?

首先,当时店里只有店主王女士6岁的女儿独自在,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王女士的女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民法典》同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就表明,王女士不在旁边的时候,她的女儿将东西低价卖给这么两个女子的民事行为,应该被认定是无效的。

既然是无效的,这两个女子就应该把东西归还给王女士,王女士把钱退给他们二人。并且王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并不认同这两名女子低价买走了本来比较贵重的东西,所以有理由要求撤销这次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其次,有很多店主都表示,看到过这两名女子进店去咨询相关产品的价格,所以他们两个人应该对于这个产品的价格和按根计费的方式心知肚明。而且,王女士店里的柜台上,对于每一个产品都有明码标价。

基于以上的客观事实,这两名女子还是用98元的价格买走了60根虫草,而卖给她们东西的当事人是一个6岁的女孩。我们有理由认为,在这个不公平交易的过程中,他们二人对女孩存在哄骗,欺诈行为,涉嫌诈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情况下,诈骗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才会被刑事立案。本案的涉案金额在3000元左右,不满足刑事立案的标准,但是仍然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们进行处罚。

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这两名女子,把东西拿回来,按照正常的价格和流程和王女士达成交易,那么就是皆大欢喜。但是如果他们,视而不见,心安理得的认为这样的交易是可以接受的,那么等待他们的就会是法律的惩罚。

3、王女士作为店主,当然也需为此事承担责任。

她明知道自己的孩子还小,不会算账更加不会卖东西,但是她还是没有事先交代给孩子相关事宜,比如如果有人,等大人回来再说。

或者,在门口挂上一个有事外出,稍等片刻的提醒标识,单纯的希望不要有人来,或者来的人应该自觉的遵守社会公德,等她回来,显然是自欺欺人的想法。

事情后续,两位游客已经给店家退还了虫草,显然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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