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举报基本上都没有什么作用,很难让他接受惩罚。当然更难的是,你要如何去证明有嫖娼事件发生。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或相关机关举报,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要说,这种对违法行为主动举报的行为,是完全值得肯定的行为。即便是对于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亦或是家属这种大义灭亲的,也是需要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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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涉嫌的是犯罪行为,然后在家属的陪同下去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就可以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违法的范畴,《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没有出现自首这样的字眼,但是如果主动投案的话,那也能证明自己悔过的决心,肯定能得到从轻,甚至免除处罚的。

2.嫖娼当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对于卖淫和嫖娼的,要处10~15日拘留,并处罚款;即便情节较轻,也要处5日以下,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能够证明你的前男友有嫖娼行为的话,他最多可以受到15日的治安处罚。

但是,这也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而不能仅仅是他自己的一句话。

3.所谓的嫖娼,是指以金钱给付为目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不会掺杂感情因素)。

因此,要想证明嫖娼,必须得证明两个方面:第一,双方之间存在金钱关系,第二金钱关系是以发生嫖娼这种性关系为目的。

第一点可能比较好证明,只要有个转账记录就行了,第2点可就难了,尤其要证明一年之前的事,估计除了录音录像以外,就没有再好的证据了。

4.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只有发生了关系才能认定为嫖娼。只给钱没有发生关系,也有可能会被处罚。

根据公安部2003年9月24日《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以下两种情形都可以按照卖淫嫖娼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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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是双方已经达成卖淫嫖娼的合意,比如已经谈好了价格,甚至是已经给付了钱财,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是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发生关系。

第2种是双方已经发生了性关系,但是还没给钱呢。

5.需要特别提醒你的,是即便是找到证据了,证明你的前男友曾经嫖娼,但是他也难以受到处罚。

因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中规定了一个追诉期。

根据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发现,便不再予以处罚了。

像你说的是一年前嫖娼的话,那么自然是超过追诉期了。

4.因此,举报他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而且都已经是前男友了,何必再扯那些瓜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