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时间,用户存款无故消失,或者被银行个别工作人员挪用的消息并不少见。

近日又有一则用户存款被银行支行行长挪用的消息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根据南京中院一则判决书显示,南京一储户243万元的储蓄被邮储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原行长挪用,后来这名行长因为挪用资金罪,被判处两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

在这名原行长被判刑之后,受害人李先生要求邮储银行进行赔偿,但银行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那为什么银行拒绝赔偿呢?根据多份调解笔录显示,邮储银行江宁支行答辩称:储户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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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银行这一个答辩,网友彻底傻眼了,难道自己把钱存到银行里面去,还要每天盯着吗?按理来说,用户把钱放在银行里面不是应该由银行保管吗?为什么钱丢了银行反而怪用户不经常查询呢?这天理何在?

另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这意味着一旦用户把钱存进银行之后,银行就有责任和义务保障用户存款的安全,如果因为银行自身的问题导致用户存款受到侵犯了,银行就应当承担责任。

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在用户把存款放在银行之后,他们对银行都有一种天然的信任,很多人都不会去查询存款是否安全,大多数人都是在存款到期之后才去银行办理支取手续或者转存手续。

但是现在邮储银行却认为用户在存款的过程当中没有经常查询存款,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以才导致存款被挪用,这完全就是推脱责任。

邮储银行之所以拒绝赔偿这笔存款,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认为用户跟银行并没有形成存款合同关系。

那事实到底是不是这样呢?我们来还原一下事情的经过。

根据受害人李先生的描述,在2008年的时候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现在的邮储银行江宁支行)时某为了完成储蓄任务,然后就通过中间人找到了李先生。

当时的存款利息应该比较高,所以李先生一家人就分别用三个身份证在这家支行存入了135万元。

而从2008年到2018年这10年时间,李先生一家人并没有把存款取出来,为了帮时某完成储蓄任务,在存款到期之后,他们都是连本带息继续存入江宁支行。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存折流水显示,到了2018年12月份的时候,三本存折累计余额已经达到243万元。

但是到了2018年,李某想要把钱取出来的时候才发现这笔钱无法正常支取,于是李某就选择报警。

在警方介入之后他们才发现,在这三本存折当中,除了第1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时某通过一些特殊手段制造的假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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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时某也因为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同时责令及退赔被害单位,邮储银行江宁支行2430109元。

但是在时某被判刑之后,邮储银行江宁支行一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受害人李先生将邮储银行起诉到了法院。

对此在2020年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根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

法院认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本案中,李某、陈某等将存款交付给时某宁,由时某宁开设邮政储蓄存折账户,并由时某宁办理款项存取,存折均加盖有“南京江宁岔路口邮政储蓄”的印章,时某宁原系岔路口分局局长(后为江宁支行岔路口邮储银行营业所),李某、陈某等有理由相信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邮储江宁支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为此,法院作出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存款的判决。

但是在一审判决这来之后,邮储银行并不服,决定上诉,到了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民事判定书》。

在一审被驳回之后,江宁区法院又召开了几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开庭,从2022年7月到2023年1月17日,这起案件经历了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合议庭开庭,但始终都没有结果,邮储银行一直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在调解的过程当中,邮储银行江宁支行给出的理由也很简单,他们认为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而是储户李某委托时任江宁支行行长时某处理,且长期不查询也不符合常理,因此拒绝赔偿。

那在这起案件当中,邮储银行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这里面有几个焦点值得关注。

第一、储户跟邮储银行是否是储蓄关系?

第二、原来的支行行长时某能否代表邮储银行?

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来一一分析一下。

首先、根据警方以及法院调查的结果来看,李某在邮储银行存的第1笔钱是真实的存款,这是没有异议的。

其次、李某存折上所盖的公章是邮储银行江宁支行正式的公章,这点也没有异议。

这说明储户李先生在当初存款的时候是通过邮储银行正规的渠道去办理的,尽管这个过程当中,可能不是他自己去办理,有可能是委托时某去办理,但既然银行的系统当中有储户真实的存款信息,那就代表着银行跟储户已经形成了一种存款合同关系。

只不过后来时某有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储户的存款支取出来,然后挪作他用,再通过一些不正规的手段给用户制造一些假的存折流水以此蒙混过关。

但在这个过程当中,储户并没有意识到存折有问题,因为他们是通过这家支行的行长去办理的存款,而这家支行行长从某种程度上其实就是代表着银行,所以他们才放松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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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认为自始至终储户跟邮储银行就是实际形成的一种存款合同关系,只是在存款过程当中,邮储银行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在第一次存款存入的时候,被时某以一些不正规的方式支取出来,所以才导致用户的存款出现损失。

至于后面时某是如何操作这些存款的跟用户并没有多大的关系,对用户来说他只认可第一次存款,对于第一笔存款,如果不是用户自己支取,而是银行因为保管不善导致钱被支取出来,那就是银行的责任。

所以不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还是从银行自身的管理漏洞来看,他们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以一句用户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这件事情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银行按正常流程给用户支付存款,然后银行再去追究原行长时某的责任,让时某把这240万存款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