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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宿迁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宿沭城罚决〔2023〕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三条 违法事实在青岛路北侧开发建设公园小区过程中擅自在配电房东侧扩建一处砖混结构房屋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限7日内自行整改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九即陆佰贰拾肆元柒角捌分(¥624.78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 0.062478(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3月15日 处罚有效期 2023年3月15日 公示截止期 2024年3月15日 处罚机关 沭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1322014314828F 数据来源单位 沭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1322014314828F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来源:信用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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