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雷女士夫妇在十几年前花8888元办了一张终身健身卡,最近去健身时却被店方赶了出来,店长称店里没和她签过合同,不认可她的消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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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女士夫妇是健身达人,在2009年刚搬到现在这个小区的时候,雷女士发现了小区附近正好有一家健身场所开张。为了省事,他们夫妇就在店里交了钱成为了该店的终身顾客。

雷女士至今仍然清楚地记得当时的情况,因为是新店开张需要招揽顾客,该店特别欢迎充值,尤其是当她夫妻俩人提出了希望通过一次性缴费成为终身客户的时候,更是受到了该店的异乎寻常的欢迎。

通常办理缴费都是店长接待,因为雷女士一次性缴费额度大,属于店里最高端的顾客,所以总店的店主亲自赶了过来给她办理。

要知道,当时的普通健身卡一年缴费也就500块钱,但雷女士的这张却是要交8880块钱的。

十几年过去了,雷女士一直在该店健身,可这天她在店里练瑜伽的时候,却被当众赶了出来,理由是她蹭消费,因为她的资料已经过期,店里查不到她的信息。

店家不仅把雷女士赶出店,为防止她继续来店里还报了警。

雷女士在该店进行的是预付款消费。她预先付费,然后延期消费店里的服务,这种消费模式店方可以回笼资金和锁定顾客,雷女士则获得实惠,本是双方互惠的事情。

预付消费合同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缔结的以接受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属服务消费合同的一种。它的消费者权益,同样是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  
可是,说好的一次性交钱终身健身的约定怎么就会无效了呢,终身服务什么时候有过期的说法了?

雷女士还有一个顾虑:来这的许多都是同小区的老熟人,大家也都知道她夫妇是该店仅有的两位终身贵客,可突然之间自己被当成了蹭消费的无赖,不仅经济上蒙受到损失,自己个人形象也遭受到了损害。

雷女士当着民警的面提供了2009年他们夫妻在该店的签的协议和发票,发票上明明白白的表明了她可以在该店享受终身的权利。

证据确凿,民警看到了雷女士提供的凭据以后,也认为她就是该店的终身顾客,应该享有在此终身健身的权利。

但店员依然态度坚决地把雷女士拒之门外。雷女士没办法了,请来了调解员进行调解。当着调解员的面,店员依旧不肯承认资料的有效性。

调解员觉得可能店员自己也做不了主,就询问店员能不能请出能够解决这件事的人来出面解决。店员不耐烦了,她装作没有听见调解员的话,直接就转身走人了。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店员坚持不认可雷女士的身份禁止她继续健身呢?调解员通过雷女士手中的发票看出了其中可能的原因。

原来,该店在经营一段时间后换过了店主,新店主对该店重新进行过装修,如今的店名都和以前的不一样了。

该店易主以后,因为都存在着续钱问题,该店还是承认这些顾客原有协议的效力的,但对于雷女士这位不会再续钱的老顾客,新店主就不愿意再接受了。

那么,店里的这种做法合法合理吗?或者说,作为后来的店主,是否需要认同前店主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继续为雷女士夫妻提供服务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增设条件或者减损权利。

这说明了,尽管该店更换了店主,但现在的店主作为承受原店主的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雷女士提供服务,不得增设条件或者减损权利。

所以该店现在的做法是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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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自己维权不能成功,雷女士报了警,很快对方联系了雷女士,并对她作为消费者的维权给予了肯定的答复。

雷女士的维权还在路上,对最终的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虽然我们对这起维权结果有信心,但这件事情本身也给我们提了个醒:

预付款消费的模式虽然可以省钱,但其中也存在着未知的可能,所以遇见额度比较大的预付款消费时,我们需要特别地谨慎,防止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

对于雷女士的这桩维权案,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