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国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并规定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落实落细我国2018年第二次修正的《土地承包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因未签订承包合同或合同不规范、变更不及时等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规范依据。那么该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又有哪些新规定呢?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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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承包地“三权分置”将纳入合同管理

我国农村承包地根据权属性质可分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农村承包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农户则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以及负责具体约束和执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则明确,农村承包地可三权分置,其中在确保承包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不变的前提下,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可以采取自己经营的方式,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经营权依法流转出去,由他人经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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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农民进城落户或进城工作,这也导致农村承包地闲置、撂荒等现象的发生。因此为了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以及充分利用,国家进行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承包地三权分置,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在确保承包权不变更的前提下,将经营权流转出去,这样既避免了土地的浪费闲置,又确保了承包农户的土地权益,进城工作或落户后依然可以通过自家承包地获得经营收益。

此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的施行,将在法律和合同的双重约束下,使得承包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分置经营,规范了承包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权属不清引起的各种收益和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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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地互换、转让范围和程序也有新规定

2018年第二次修正后的《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户有依法互换和转让承包地的权利,此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为了具体落实这一政策,明确了:

承包地互换需要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不能在集体经济组织间进行互换,换句话说承包地只能在集体内部互换,互换双方都应该是同一集体内的成员。另外还要求互换承包地的还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村集体进行备案。这一规定既避免了集体内部土地的流失,又可减少因口头互换而产生的各种权益纠纷。

承包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也需要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而且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签订转让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也随即终止,另外原承包方也不得再以无承包地为由向村集体申请承包新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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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包方案要保障承包村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承包方案的制定要充分保障承包农户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比如:规定承包工作小组要在村民会议中选举产生,承包方案也应该有15日的公示期而且承包方案需经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该规定的实施和落实将最大程度保障村民对承包地的各项权益。

四、承包合同有具体要求,签订合同将有标准范本

为了确保土地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各项权益的落实以及避免因合同内容或缺造成的各种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内容有具体规定,比如承、发包方名称和代表名称,承包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和质量等级,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承包具体期限、用途,土地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方违约责任等。

另外还规定将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供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时参考使用,避免合同中违法、内容缺失等情况,充分以双方书面约定等形式确保土地承包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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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包地全部转让应终止承包关系

承包地部分转让,根据该办法规定应及时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全部转让后要终止承包合同,另外承包户整户消亡、自愿全部交回或被全部征收等情况下,承包合同也将被终止,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也会随之终止。而土地自愿交回后也是不得再次申请新的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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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是农业部200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更新替代政策,该办法的施行将会具体落实落细土地承包过程中各项政策,充分维护承包农户的切身利益和承包经营者的各项权益。随着我国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的陆续到期,该办法可以更好地落实、指导各地“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的规定以及延保工作的开展。

对于即将于5月份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的这些新规定,你有什么要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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