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蔡先生花29.8元,在拼多多上购买12桶酸辣粉,包装上显示重量为238克,可蔡先生每次吃都感觉不够,于是拿秤称了一下,结果平均重量只有208克。蔡先生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赔偿自己500元,最终结局将会如何?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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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是一名建筑工人,每天起早贪黑辛勤劳动,拿着并不算高的工资,默默为祖国建设事业付出劳动,因为工作原因,有时经常赶不上饭点。

2022年12月,蔡先生逛拼多多,一家名为“贪吃鬼零食仓库”的店铺,吸引了他的目光,里面有一款名为“嗨吃家”的酸辣粉,看起来十分美味。

这款酸辣粉主要成分为红薯粉,外包装的商品介绍写着,“总重量 238克”“净含量205克”,这个份量并不算少,可价格却十分便宜,一箱只要29.8元。

于是蔡先生下单购买了一箱,到货后一拆开,里面共有12桶,蔡先生很快就品尝了起来,因为工作辛苦,蔡先生饭量不小,每次吃的时候,总感觉不够吃。

按理说,205克已经不算少,可蔡先生每次泡粉,总感觉一碗泡起来没多少,他怀疑商家可能缺斤少两,正好某次他准备开吃,随手一个秤就在旁边。

这是工地用的精确秤,蔡先生把酸辣粉往上一放,果然发现有问题,标注的是总重量 238克,可剩下的6桶酸辣粉,每一桶的重量都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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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的2桶是212克和213克,蔡先生当着记者面,随手拿出一桶,称完以后,结果显示为208克,蔡先生表示,这个重量属于中间值,平均相差30克左右。

为证明不是秤有问题,蔡先生还特意带来奶粉和泡面现场称重,奶粉写着净含量25克,带包装称重27克;泡面净含量93克,带包装称重99克。

可这6桶酸辣粉,总重量都未达到238克,重量只和净含量205克相当,蔡先生认为,这是缺斤扣两,包装和实物不符,属于欺诈消费者,相关责任方应给他500块钱赔偿。

根据包装显示,这家“贪吃鬼零食仓库”店铺,工商注册信息位于河南焦作,酸辣粉的生产商,是一家叫河南澳特源的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也在焦作。

为了更好维权,蔡先生没有向店铺和平台反映,而是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之后蔡先生从监管部门,获得一个电话号码。

蔡先生与之取得联系,对方声称是厂家工作人员,但蔡先生询问其具体是干什么的,对方没有回答,只是要求蔡先生将情况告诉他,由他调查相关情况,但之后此事却没有下文。

当着记者的面,蔡先生添加这名工作人员微信,工作人员解释道,这款标注“总重量238克”的产品,厂家实际上是按200克的价钱批发给供货商。

工作人员表示:我不知道供货商是如何宣传的,我已经向蔡先生解释此事,但他一直听不明白,我知道包装是238克,但我们实际是按200克价格出货。

工作人员还称,200克的价格,肯定买不到238克的货,“我们让店铺标200克,不要标238克,但包材是客户定做,我们只负责加工”。

言下之意,这一切都是供货商的错,乍一听感觉挺有道理,可仔细思考就能发现漏洞,既然明知道是200克,为什么按照客户要求加工成238克的外包装?

也就是说,即便事实真如生产厂家所言,他也是明知故犯,和供货商是一丘之貉,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处理?生产厂家、店铺和平台,各有什么责任?

1.首先,平台只有存在过错,才需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拼多多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相应审核义务,如果明知、应知店铺存在猫腻,却仍然仍由店铺卖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平台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违规的店铺追偿。

2.其次,生产厂家和店铺,承担连带责任。

生产厂家和店铺,实际上是一丘之貉,两方都知道重量不足,却仍然标注238克,最终被消费者戳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3.最后,欺诈行为可退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商家的行为,属于欺诈无疑,蔡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由于总价格为29.8元,3倍赔偿只有89.4元,故蔡先生可主张500元。

此事曝光后,记者通过蔡先生的账号,给店铺客服留下联系方式,但至今为止,记者没有收到店铺方面回复。

此外,记者还向平台反映了相关情况,平台得知此事后,已第一时间下架相关商品,同时积极沟通,协助蔡先生处理相关事宜。

换而言之,对于之前的事情,从法律角度而言,拼多多不属于明知,只要及时下架,不用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蔡先生有证据证明。

最终,蔡先生如愿以偿,事情曝光的第二天,厂家工作人员已经转给他500块钱。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