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本,方圆为矩”,一家店面想要开的长久,少不了开业酬宾的优惠活动,让刚刚起步的店铺吸引更多的人流量来店里消费,而无论是新店还是老店,诚信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诚信的支撑,没有规矩的约束,闭门歇业也只是迟早的事情。

而在2021年,成都的陶先生却遇到了一件令他感到愤怒的事情,那天,他看到某广场新开了一家超市后,为了捧场便参加了这家超市的开业酬宾活动。既然是开业酬宾,自然少不了优惠的购买方案和吸引人注意的抽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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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家超市当时提出的抽奖活动便是,只要消费者购买满388元便可以得到一次抽奖的机会,而奖品则是获得以1499元的价格购买市值两三千元的飞天茅台的资格。飞天茅台作为高端白酒的代表,因供应量的限制,几乎是一出售就会迎来激烈的竞争,更不用说用优惠的价格去购买了,而这样的奖品便吸引了陶先生的兴趣。

由于自己是做餐饮行业的,平时使用米面粮油的量比平常人家要多很多,于是,陶先生为了抽取购买飞天茅台的资格,便临时起意参加了这场促销活动。6月3日当天,他在这家超市里花费了近三万元的价格购买了280袋大米,在前台结完账后便拿着购物小票去兑换抽奖资格,而他也在抽奖的过程中抽中了9瓶飞天茅台的购买资格。

在结完账拿到9瓶茅台后,陶先生看着280袋的大米,心想自己一个人肯定搬不走这么多的大米,便想着先将大米暂存在超市,等自己找来搬手后,一起将这280袋大米一次性运走。于是,出于对超市的信任,陶先生在购物当天便只带走了奖品,将自己买下的大米留了下来。

可在6月4日,当他找来一辆大车准备将280袋,近7吨重的大米一次性拉走时,超市店员却告诉他说:“他昨天已经将大米全部取走了”。成都男子买280袋大米抽奖中9瓶茅台,次日来取大米时却不翼而飞,明明自己将大米暂存在超市里,怎么第二天来取大米时超市就说是自己将大米取走的,这其中究竟有什么猫腻?

因为自己是临时决定买大米的,还买了280袋,在没有做好准备的前提下,自己一个人肯定是带不走的。而且,回想起事发时的经过,陶先生很确定自己在结完账后因为取不走大米,便用7个大托盘将这些大米分别装载好,并将这些大米存放在了超市监控可监视的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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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自己讨回公道,陶先生便要求超市将事发当天的监控调取出来,看看是自己取走了还是被别人偷走了,可超市虽然答应调取监控,却没有给他答复,这让陶先生的情绪更加激动,便将此事举报给了记者。

新店开业本该是吸引人气的最好时间,可为什么在这件事上含含糊糊,在调查中了解到,新店开业当天的气氛很是活跃,来店里消费的人也很多,再加上超市人手不足,当时便请了几位临时工来帮忙,人手本就不足,这让他们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便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

而陶先生当时一次性购买了280袋大米,本就引人注意,随后又将装有大米的拖车拖到超市监控区域内,并未将其带走,那么超市在尚未将货物完整交付的前提下,即使双方已经完成了交易行为,但超市方依旧需要对这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直至交付完成,消费者将属于自己的货物带走。

而在这起案件当中,超市方无论是遗忘了这批货物还是被他人误领,超市方都属于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保管义务,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那么他们就需要对此进行补偿,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八款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陶先生进入超市进行消费时,他与超市之间便形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服务合同关系,在他完成消费并支付足额的消费金额时,便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义务。接下来便需要超市向其提供有质量保证且数量足够的货物,在完成交付前,理当为消费者的货物进行妥善保管。

若货物在交付时出现遗失或缺少的情况,超市便属于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保管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超市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弥补损失。

即使事发当天陶先生在支付完账单后因客观情况无法一次性带走所有大米,但他在结账后将大米暂存在超市,那么超市方便应当妥善保管至交付完成。而在监控中,陶先生在将大米存放后,因工作人员疏忽没能妥善保管,导致这批大米被兼职人员变卖,后因超市方没有详细核实,最终造成了陶先生的损失,那么超市方便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最终,在调解下超市方补足陶先生的损失,并对此赔礼道歉,获得陶先生的谅解,此事得以圆满解决。

新店开业,热闹的气氛固然重要,但以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和遵守规则的经营方式同样重要,出了问题不能“离柜概不负责”将责任全部推给消费者,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案例 成都男子买280袋大米抽奖中9瓶茅台,次日取大米却不翼而飞》中,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系化名;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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